在港澳地區,談到「黑社會」,人們通常會聯想到「幫派」、「犯罪組織」、從事「偏門行業」,涉及暴力活動,整天「蝦蝦霸霸」等。有這種想法或多或少都是受到香港電影或電視劇所影響,有種先入為主的刻板印象。
近日,居民都應該會留意到初級法院就一些與賭廳非法賭博案件作出審判,並將當中若干主犯以「黑社會罪」論處。人們不禁會問為甚麼進行非法博彩活動的人士都會被冠以「黑社會」罪名,這些活動雖然違法,但也算是黑社會嗎?
眾所周知,澳門在回歸前的數年,社會秩序大亂,當中涉及黑社會活動。當時澳葡當局為有效打擊社會暴力亂象,於1997年頒布新的(即現行的)7月30日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以取代舊有的在七十年代末所制訂的打擊黑社會組織法例(2月4日第1/78/M號法律─歹徒組織)。
根據現行《有組織犯罪法》第1條規定,為取得不法利益或好處所成立的所有組織而其存在是以協議或協定或其他途徑表現出來,特別是從事法例所列出的特定種類的犯罪活動的人士,法律上一概視之為「黑社會(associação ou sociedade secreta)」,當中與賭博有關的犯罪有不法經營博彩、彩票或互相博彩及聯群的不法賭博、與動物競跑有關的不法行為、供給博彩而得的暴利、清洗黑錢等。
按照法例,要視黑社會的存在,不取決於有會址或固定地點開會、成員互相認識和定期開會、具號令、領導或級別組織以產生完整性和推動力,又或有書面協議規範其組成或活動或負擔或利潤的分配。
因此,即使僅涉及博彩方面的犯罪行為,即有機會構成法律上的黑社會罪,並非一定要「打打殺殺」。
根據現行《有組織犯罪法》第2條關於「黑社會的罪(Crime de associação ou sociedade secreta)」的規定,凡發起或創立黑社會者,處5至12年徒刑。執行黑社會任何級別的領導或指揮職務,尤其是使用此等職務的暗語、暗號或代號者,處8至15年徒刑。在澳門現行刑事制度中,上述罪名的刑罰相對來說算重,因此,近日澳門初級法院就1宗賭廳不法賭博案中針對若干主要被告裁定他們構成被檢察院所指控的「黑社會的罪」,連同其他罪名被判處超過10年的徒刑。
另外,值得一提,為加大打擊力度,達到有效預防犯罪的目的,《有組織犯罪法》特別規定如屢犯黑社會方面的罪行,不得給予假釋,原則上亦不得暫緩執行所科處的徒刑,並可考慮到犯罪事實的嚴重性以及針對被判刑人的公民品德,同時處以中止政治權利、禁止從事公共職務、禁止從事須具公共憑證或獲公共當局許可或批准方得從事的職業或活動、禁止進入某些場合或地點、禁止離開本澳等為期2至10年不等的附加刑(註1)。
除此之外,因干犯黑社會罪而被判實際徒刑的,在監禁時,更有可能最高以3年為1期連續延長兩期被延長監禁,即「加監」,這是本澳刑事制度中較為罕見的,足見黑社會罪行對社會的危險性,需要在制度層面作出適當回應(註2)。
以上就是對本澳黑社會罪的介紹,有興趣人士可以自行詳細參閱有關法例和作進一步研究和探討。洛 文
註1:見該法第16-18條。
註2:見該法第2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