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財產作為信託關係標的,是整個制度的核心基礎,故此,《信託法》有獨一章節對信託財產作出專門規範。首先,法律對信託財產的範圍作出規範,要指出訂定信託設立文件時屬確定或可確定的財產或權利均可組成信託財產。另外,受託人因設立信託取得的財產或權利,以及因信託財產的管理、處分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或權利,亦屬信託財產。此外,法律訂明信託財產與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的固有財產相互獨立,且不承擔其債務。同一受託人管理不同信託的信託財產相互獨立,而信託財產僅對受託人以受託人身分從事的活動中所產生的債務承擔責任。上述安排確保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另一方面,《信託法》同時對信託財產的不當處分和管理方法的問題訂定規則。
一如前述,在信託法律關係上,委託人和受託人屬於具有「積極性」的當事人,因為信託活動主要是由上述兩人負責。因此,《信託法》以專門章節分別對委託人和受託人作出系統性規定。首先,《信託法》要求委託人要有訂立合同及處分自己財產的能力,才具有設立合同信託的能力。而具備訂立遺囑的能力的自然人,均具有設立遺囑信託的能力。此外,法律亦對委託人的變更權或廢止權作出規定。
至於受託人方面,《信託法》明確列出依法設立的信用機構、金融公司、保險公司等具有擔任受託人職務的能力,而作為信託的受託人,法律要求要負有謹慎、忠誠、無私、親自處理、財產分立、保存及更新記錄、保密以及提供資訊8項義務,而作為受託人,有權根據信託設立文件的規定收取報酬。除此之外,《信託法》亦分別就受託人的責任、共同受託人、終止職務、辭任和解任的問題作出規範。
就信託關係中的受益人,《信託人》亦以獨立章節就與受益人的不同事宜作出規範,其中指出所有自然人及法人均可成為受益人,而在信託設立時在生的特定人的未出生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不論當時已受孕與否,均可為該未出生人的利益設立信託。而委託人和受託人亦可成為受益人,但受託人不可成為唯一的受益人。
最後,《信託法》以信託消滅和最後規定兩個章節作終結。信託原則上沒有限期,除非設立文件有具體指出,而信託將會當出現法律所規定的消滅的原因的出現而消滅,例如設立文件所規定的情況、信託目的已實現或不能實現、存續期屆滿、信託財產完全滅失等。
隨著《信託法》於本年12月1日生效和實施,本澳信託基礎法律制度已形成可以說正式進入信託新時代,信託和與信託有關的各類金融活動得以有序開展,依法有據,對於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中所提出的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的新產業發展,尤其當中所指的發展現代金融產業,必定能發揮顯著正面作用,對於特區的長遠繁榮穩定亦有莫大裨益。(完)洛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