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聲)批給合同簽署完成博彩新法隨即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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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立法會完成的立法程序,正式頒布刊憲第16/2022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業務制度)(下稱:博彩業務法),而特區政府亦已與6家博企完成簽署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合同,根據博彩業務法第65條第1款規定,該法自是次幸運博彩經營權公開競投而獲批給的承批公司與澳門特區簽訂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而6份批給合同都一致訂明合同於2023年1月1日生效,換言之,博彩業務法將於同日生效(註1) 。

  博彩業務法對於6家博企在未來10年批給經營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完善過去本澳博彩法律制度在賭博經營上的諸多不足。該法的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本法律訂定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所指的承批公司、博彩中介、合作人及管理公司從事相關業務的規範。」亦即,博彩業務法的規範對象有4:承批公司(即6家博企)、博彩中介(從事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業務的公司)(註2)、合作人(由博彩中介選定以協助其從事博彩中介業務,但不屬其僱員,且獲博彩監察協調局許可的自然人)及管理公司(透過與承批公司簽訂合同而負責管理該承批公司的娛樂場的公司)。

  博彩業務法同時也對以下3個重要概念作出定義。首先,「博彩中介的主要僱員」是指獲博彩中介許可並以其名義開立債權證券或借據的僱員,又或屬財務或業務管理的最高負責人。此外,「管理公司的主要僱員」是指獲管理公司許可並以其名義作出法律行為的僱員,又或屬人事、財務或業務管理的最高負責人。另外,為適用博彩業務法中的若干規定,「款項」是指現金或其他性質及形式的財政資源,包括可動用的資金。從上述定義性規定可以看到,博彩業務法銳意加強對博彩中介、管理公司以及賭場資金的規管。

  除此之外,博彩業務法也建立了對博彩中介,以及其股東、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主要僱員、合作人和管理公司、擁有其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以及該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主要僱員的適當資格審查制度(註3),加強對幸運博彩業經營參與者的監管,從而進一步確保賭場的合規經營。

  正如特首所言,本澳受新冠疫情影響近3年,經濟已受到沉重打擊,現在已經終於見到曙光,希望疫情真的很快能走到盡頭,使博彩業能在博彩業務法的引領下依法有序經營,持續健康發展,回復昔日輝煌光景。

  洛 文

  註1:除了博彩業務法第63條所規定的關於存放用於娛樂場幸運博彩或經娛樂場幸運博彩贏取的款項或籌碼方面的解釋性規定已於法例公布翌日生效,即2022年12月20日。

   註2:按照法例,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業務向博彩者提供包括交通、住宿、餐飲、消遣等各種便利而收取由承批公司支付不多於法定佣金上限的金額作為回報,以推介娛樂場幸運博彩的業務。

  註3:承批公司的適當資格審查則由第16/2001號法律負責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