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聲)打擊賭場非法兌換新法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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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周本欄講解了關於在本澳售賣香港六合彩票屬刑事犯罪的問題,本周繼續向大家介紹剛生效的第20/2024號法律(打擊不法賭博犯罪法)中的1個重要及對本澳博彩業實際環境和情況具有針對性的新規定─「經營為賭博的不法匯兌罪」。

  過去無論在七月二十二日第8/96/M號法律《不法賭博》抑或其前新的八月二十七日第9/77/M號法律(訂定有關在法定場所以外經營及進行任何幸運博彩之罰則),均有「為賭博的高利貸罪」方面的規定。不過,過去的法例一直沒有針對在娛樂場內所作出的與博彩活動有關的兌換活動特別立法加以禁止,甚至將之刑事化。事實上,當局過去只能以行政手段處理有關亂象,成效並不理想,故有刑事化的需要,以回應博彩活動有序健康運作和發展的需求。

  根據第20/2024號法律(打擊不法賭博犯罪法)第11條第1款關於經營為賭博的不法匯兌的規定,未依法獲批准而經營貨幣匯兌業務以供賭博之用者,處最高5年徒刑。此乃「經營為賭博的不法匯兌罪」的規定。按照上述規定,現時在本澳,任何人倘被證實進行專供賭博用的貨幣匯兌業務者,即屬犯罪。此外,如有關貨幣匯兌業務本身是在娛樂場作出的,按照同條第2款規定,則會被法律推定是供賭博之用,意味著控方不需要就此犯罪構成要件舉證,減輕控方的舉證責任,加強打擊成效,而被指控人可以舉反證推翻此法律。

  另外,有必要一提,根據同條規定,為著定罪的目的,法例所指的娛樂場,範圍包括所有特別用於經營幸運博彩的附屬設施及其他從事藝術、文化、康樂、商業或與酒店業相關的活動的鄰接設施。只要在此範圍內進行的一切貨幣匯兌業務,均會有以上推定的適用。除了上指的最高5年徒刑的主刑罰,法官依法可判處實施有關非法兌換罪的人1項或多項附加刑,例如禁止到某些場所或地方,為期2年至10年、驅逐出境或禁止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為期5年至10年(屬非本地居民的情況)、公開有罪裁判等。

  最後,新法例畢竟才剛實施生效,成效如何,尚需時間驗證。不過,筆者相信新法例定能對打擊在賭場內的貨幣兌換亂象產生一定作用,希望能在不久的將來還賭場合法有序的休閒娛樂環境。

   洛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