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聲)停牌交照要按時誤點違令實太遲

411

  本澳駕駛者時常會因違反道路交通法例而被科罰,甚至會因違例情況嚴重,可以是刑事犯罪(例如:因駕駛致他人死亡)或因輕微違反(例如:超速)而被法院判處禁止駕駛(即俗稱「停牌」)若干期間。當違法者接到法院的停牌判決書後,有幾個法律上的重要日子和期間必須清楚認識和掌握。

  首先,就是「判決確定日」。簡單說,當法院裁定判罰駕駛者停牌後,不服者可以上訴,為期20天。如這20天可提起上訴的期間過後沒有人提出上訴,則判決轉為確定並且生效,亦即在第21天停牌判決正式生效,這天就是「判決確定日」。

  根據本澳《道路交通法》第121條第7款關於「扣押駕駛執照」的規定,駕駛員必須在科處禁止駕駛的判決中所指定的期限內,將駕駛執照送交治安警察局,否則構成違令罪。上述期限在司法實務上多數是5天或10天,而這5天或10天的「交牌期限」是從判決生效起計算的,即上述的判決確定日起計,如果是5天內要交牌的話,即第21天至第25天需要前往治安警察局交通廳交牌,可以稱之為「交牌期限日」。必須注意,這個交牌期限日不會因周末或假日,又或日間或晚間而受到影響,交通廳是全年365日每天24小時運作,不要在期限屆滿時是周末或公眾假期而誤以為會順延到一般政府部門的辦公日或辦公時間。如果在期限屆滿前仍未前往治安警察局交通廳完成交牌手續,即屬犯罪,要負上違令罪的刑事責任,讀者必須加以留意。

  然而,在實務上,雖然被罰停牌的駕駛員多數都會清楚「交牌期限日」,會按時去交通廳交牌,但的確有為數不少駕駛者會誤以為在向交通廳交牌前,因為車牌仍然在手,仍然可以合法駕駛,例如:會拖到期限最後1天才去交通廳交牌,而在此之前繼續駕駛。注意,這就大錯特錯了!

  《道路交通法》第143條第1款明確規定判罰禁止駕駛的判決轉為確定後產生效力,即使駕駛員仍未遵守同法第121條第7款的規定去完成交牌手續亦然。換言之,當判罰停牌的判決確定和生效,駕駛者即開始停牌,即使當時車牌可能還在手中,尚未去交通廳交牌,但這絕不影響禁止駕駛的開始。亦即,「判決確定日」會產生兩個效果,第一是停牌的開始,即「判決確定日」的翌日,就是「停牌日」;第二是開始計算交牌期限,從而確定交牌期限日,但切勿將「停牌日」與「交牌期限日」混為一談。按照上述例子,接獲停牌判決日起計第20天為「判決確定日」,第21天「停牌日」,而第25天即為「交牌期限日」。

  所以,按照法律規定,被判罰停牌的駕駛員在第21天起就已經不能再合法駕駛,而非等到第25日到交通廳交牌後才開始停牌,大家必須搞清楚這一點,否則,根據《道路交通法》第92條第1款規定,在實際禁止駕駛期間於公共道路上駕駛車輛者,即使出示其他證明駕駛資格的文件,均以加重違令罪處罰,並吊銷駕駛執照。

  事實上,當被判罰停牌的駕駛者在法院接獲有關判決時,有關法院文件上已作出提醒,但可能一般民眾未能加以留意和分清楚不同期限的意思。所以,筆者認為從便民角度而言,可以在有關判決通知書上用較醒目方式簡單直接提醒民眾兩個重要日子,一是在沒有上訴情況下,自哪日起開始停牌,即「停牌日」;另外就是哪日前向交通廳送交車牌,即「交牌期限日」,以免民眾不小心構成違令罪,造成二次違法,二次受罰。

  洛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