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本澳路環1間酒店的泳池發生1宗懷疑住客遇溺死亡事件。根據有關報道,死者為來自中國內地的未成年男童,與家人於本月4日入住有關酒店,並於當日下午2時許自行到酒店泳池游泳。之後,有酒店住客發現男童在泳池底部,隨即下水拯救,並由酒店員工報警求助,最後經送院搶救無效離世。司警方面稱經檢查後,並沒有在死者身上發現任何涉及刑事成份的傷痕或骨折,而正式死因有待法醫檢驗後確定,案件已交由專責部門繼續調查跟進。
在這起死亡事件中,對於有住客在使用酒店設施時身亡,法律上酒店經營者是否需要負責?關於這方面的問題,本澳現行《商法典》所規範的「旅舍住宿合同」制度中有所規定。
根據《商法典》第809條第1款關於「對傷亡之責任」的規定,旅舍主須對住客及其伴侶逗留旅舍及其附屬建築物期間之傷亡承擔責任,但導致傷亡之原因不可歸責於旅舍主者除外。所以,法律上,如有酒店住客及其同行家屬或朋友在使用位於酒店內的設施而發生傷亡,原則上,酒店方面要承擔責任。不過,需要注意,同條但書規定,如導致傷亡的原因是不可歸責於酒店方,則不需負責。
因此,在這次事件中,對於男童住客的死亡,酒店方是否要負上法律責任,關鍵在於導致男童死亡的原因,例如:游泳池是否有救生員當值?泳池水深以及有沒有水深標示?酒店方有沒有規定進入泳池的最低年齡及要求小朋友需要成人陪同和看管?死者自行到泳池游泳時其父母是否知情?有沒有看管好自己的兒子?這些都是去判斷男童死亡的原因是否可歸責於酒店方,又或是雙方以及死者父母都存在過錯的重要因素,從而去確定酒店方是否需要負責,如果需要,是否負全責抑或部分責任。相信這問題需要留待司警方面又或日後如涉及訴訟時交由酒店方去查明真相。
另外,由於涉及人員身亡,所以會有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根據《民法典》第489條規定,受害人的父母也可以基於自己因失去兒子而遭受到的精神損害向酒店經營者索償。
無論如何,相信沒有人願意見到這類事件發生,生命無價,再多的金錢補償也無法彌補失去至親的悲痛,真的要做個盡責父母,時刻看管照顧好自己的子女,以免悲劇發生!洛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