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無障礙」這個用語,依筆者近年經驗,雖然未必每個普羅大眾都懂得說這個詞,但相信大家對此都不會感到陌生。然而,因應不同的認知以及關注層面,可能對此的認識都各有不同。普遍來說,說到「無障礙」,大多數人會集中於描述一些與出行以及建築有關的設施,例如:斜坡、路上一條條黃色的地磚、滴滴答答響的交通燈等,無論能否講到這些設施的專有名詞,反正這些顯而易見的設施,經過多年推動,市民都能意識到它的存在。立法議員、政府諮詢組織成員以至傳媒對這方面的關注亦不斷提升,政府部門和建築業界更重視於新建項目中,要考量加入無障礙硬體設備的需要,縱然未必所有設備或工具大家都明白其用處,甚至認為愈多就愈好,但千里之行,始於足下,筆者近年向不同年齡層人士推廣的方向,已由「多與少」、「足夠與不足」轉向分享更多設置的精神與用途,以期提高大眾認知。其實「無障礙環境」又何只單單在建築這層面!
「無障礙環境」(Barrier Free Environment/Accessible Environment)或有些翻譯叫「暢通易達」,意涵大概就是營造一個讓人通行無阻,而且易於接近及到達的理想環境,試想一個人每次出行所遇到的、需要用到的、支援出行的,又何只單單是建築物本身?路上的交通工具、用來查找資訊的、一個指示牌、乘坐一次升降機、打開的每一扇門,其實統統都需要結合現時人的多樣性及不同需要,不同殘疾類別、不同文化背景、長者、孕婦、嬰兒,甚至因不同原因暫時受傷的人,其實都期望有一個無障礙的環境,很多時候是大家未經歷到,故較難想像無障礙環境的逼切性。既然無障礙環境這麼重要,那麼,是否大家都做多點時,我們就更能打造無障礙環境?答案當然是肯定的;不過,當沒有法規支撐下,其實做多少?如何做?哪些方面要做等,都可能沒有標準,甚至可能與某些現行法律有牴觸。立法其實不單單是一個規範,也是提高市民認知的催化劑,因為有了規則,大家就要遵守;需要遵守,大家就要去學習。所以,澳門特區現時在這方面的法規建設是如何的呢?
目前,澳門特區有關無障礙的法律,主要有第9/83/M號法律《建築障礙的消除》,此法律自1984年2月1日起生效至今接近40個年頭。整部法律22條條文中,對公共廁所、公共游泳池及體育場所、公眾接待等地點作出便於輪椅及肢體障礙使用者使用的規範。至2018年,澳門特區政府頒布《澳門特區無障礙通用設計建築指引》(下稱《建築指引》),如《建築指引》的引言所述,為將澳門特區建設成為健康城市及世界旅遊休閒中心,落實《澳門特別行政區2016至2025年康復服務十年規劃》,特區政府決心將本澳建設成一個無障礙的通達城市,以便利長者、殘疾人士、廣大市民以及旅澳訪客的生活與出行。康復服務十年規劃策導小組分析10月3日第9/83/M號法律《建築障礙的消除》已使用超過30年,有關內容未能滿足現代社會的需要,特別是視障和聽障人士的需要。為此,特區政府冀能於短期內制訂一份符合國際標準以及本地需要的《澳門特區無障礙通用設計建築指引》,讓各政府部門在籌劃公共工程及資助工程時,能有較客觀的參照標準。當然,除建築上的指引,公共部門其實亦有為不同情況撰寫相應的內部指引,資料上能找到的如社會工作局的《無障礙會議的推行與配置》,就是為各個政府部門能更好地協助不同人士參與社會的舉措。然而,一部已使用接近40年的法律,以及各個部門訂定的不具約束力指引,又是否能適應現代社會發展甚至跟上國家發展進程?
2023年6月2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無障礙環境建設法》。這部法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整部法律共分8章,包括總則、無障礙設施建設、無障礙資訊交流、無障礙社會服務、保障措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從上述法律目錄看來,國家對於未來無障礙發展的方向,是希望從各方面去營造,逐步邁向生活各個方面都達至無障礙,因此採用「無障礙環境」作為表述,而不單單指向無障礙的建築或部分設施的層面。例如:在出行方面,國家法律不單一涵蓋於行人層面上關顧到有需要人士,在交通及大眾運輸方面也作出規範,例如:在第二章第二十五條規定新投入運營的民用航空器、客運列車、客運船舶、公共汽電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等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應當確保一定比例符合無障礙標準。既有公共交通運輸工具具備改造條件的,應當進行無障礙改造,逐步符合無障礙標準的要求;不具備改造條件的,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的運營單位應當採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情況,逐步建立城市無障礙公交導乘系統,規劃配置適量的無障礙出租汽車。
以澳門一個與視障人士出行的例子來說,交通事務局自約10年前開始推動初代的語音報號系統,協助視障人士得知進站巴士的路線號碼,及至2018年起推動以智慧手機方式使用一個名為「視障助乘巴士」的應用程式,協助視障人士得知進站巴士的路線號碼,可惜的是,實施至今,交通局亦僅在15條路線推行此項服務,而至執筆時,該15條路線中亦未達90%現正行駛的巴士安裝相關設備。交通局表示,牽涉到巴士公司車輛調動以及購置新車,影響到此服務的推行。所以,若然交通局有法可依,根據《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第二十五條,現時新購置的巴士,都必須配備相應設施,那就不會像現在那般因巴士公司購置不具備相關設備的新車,而導致無障礙服務受阻;若有法可依,則可提供相關無障礙服務的巴士路線才會逐步增加。
雖然澳門人口不多,但不同持份者的聲音亦不少,而當中,根據筆者多年經驗,特區政府對於與特別需要人士援助金相關的補助措施,跟進速度較快,例如:2014年聽取智障人士家長反映為子女申領殘疾金的問題,立即透過臨時性補助措施,向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士發放「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2020年的《僱員的最低工資》法律不納入殘疾人士,政府則同時推出《殘疾僱員工作收入補貼計劃》行政法規應對;但特區政府對於援助金以外的訴求,往往置於較後位置,能拖則拖,例如:2020年的《特殊教育制度》法規修訂,由諮詢到頒布,足足用了超過5年;《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2011年推動公開諮詢,到法律頒布已是2016年。其實是政策制訂者把這些人群定義為弱勢,還是他們的聲音真的弱勢?過往經驗中,很多人都還未諮詢,就擔心舊有的服務或建築須一刀切作出修改,其實,參考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裏面不少行文都是使用「逐步」、「鼓勵」、「應當」等字眼,讓整個過程變得循序漸進,為此,筆者想不到澳門特區政府為何逃避為無障礙環境立法。其實,一部清晰的法律,結合目前已制訂的指引,推行起來反而更得心應手。是澳門特區政府怕有爭議聲?《夾心房屋法律制度》的爭議聲其實亦很大,不也照樣通過了?
無障礙環境建設是殘疾人、老年人等群體權益保障的重要內容,對於促進社會融合和人的全面發展具有重要價值。國家《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的頒布,是堅持以人為本、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重要體現,是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的必然要求,是切實提高無障礙環境建設品質的有力保障。期望澳門特區政府勿再蹉跎,盡快把無障礙環境建設立法,擺上施政日程,以配合國家和顧及人民福祉,打造更適合及尊重不同需要人士的社會。
視障市民 梁嘉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