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澳門法律)歡度佳節須注意音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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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旦快到,節日期間大家都可能會與親朋好友在家舉行派對。不過,大家必須謹記,在歡聚時不要產生過大的聲浪,因為除了會影響他人之外,亦可能會構成違法。

  根據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第7條的規定,每天晚上10時至第二天早上9時,不得進行任何可產生騷擾噪音的日常生活活動,尤其娛樂活動及使用樂器。在同一時段,亦不得讓住宅樓宇內的寵物發出騷擾噪音。

  此外,在公共地方亦須注意音量,根據上述法律第10條的規定,在星期日至星期五晚上10時至第二天早上9時,以及星期六及公眾假期前夕的晚上11時至第二天早上9時,不得在公共地方發出騷擾噪音,但屬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則除外(例如:在傳統節日或開展其他公共利益項目時,獲行政長官例外地許可舉行的表演、娛樂或類似活動)。

  而治安警察局負責監察上述規定的遵守情況,違反有關規定屬行政違法行為,環境保護局可對行為人科處澳門元1000元至2000元的罰款。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第7、8、10及12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