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在投考公職時須注意,切勿向開考部門遞交虛假文件(例如假學歷證明或經篡改的學歷證書),否則即屬違法。對於遞交虛假文件會觸犯甚麼法律呢?會有甚麼法律後果?今日會為大家介紹。
根據《刑法典》第244條的規定,任何人意圖造成他人或澳門特區有所損失,又或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例如為使開考部門誤信投考人具有投考的學歷資格),而製造虛假文件,偽造或更改文件,又或濫用他人簽名以製作虛假文件,又或使法律上的重要事實不實登載於文件上的行為,都會觸犯「偽造文件罪」,一經定罪,行為人可被判處最高3年徒刑或科罰金,即使犯罪未遂,同樣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如果行為人偽造的文件屬於「具特別價值的文件」,例如是身份證明文件等,更會觸犯《刑法典》第245條所規定的「偽造具特別價值之文件罪」,行為人可被判處1年至5年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並非只有親身偽造虛假文件的人才觸犯上述罪名,因為法律同時規定,使用由他人偽造的虛假文件(例如遞交虛假的學歷證書或身份證明文件)的人,同屬犯罪,並處以相同的刑罰。
最後,行為人最終會受到甚麼處罰,將由法院按照每個個案的情節透過審判作出裁定。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244條及第245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