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澳門法律)待分割財產管理人在遺產繼承中是甚麼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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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者的遺產在進行清算和分割前,是否由所有繼承人共同管理?

  答案:不是。根據《民法典》第1917條的規定,遺產在清算及分割前,由待分割財產管理人負責管理。

  那麼,待分割財產管理人是怎樣的一個角色?分割財產管理人的設立,就是為了在被繼承人死亡到遺產被清算和分割前(即完成整個繼承手續前),避免因為沒有人管理遺產或者對遺產管理不善,從而導致損害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所以法律規定要有一個人去管理死者的遺產。

  法律有沒有規定待分割財產管理人由誰擔任?有的。根據《民法典》第1918條的規定,待分割財產管理人按順序由下列人士擔任:

  a)生存配偶,只要其為繼承人或夫妻所採用的財產制非為分別財產制;

  b)遺囑執行人,但遺囑人有相反意思表示者除外;

  c)死者的血親或與死者生前有事實婚關係的人,但須為依法繼承人(在血親中,親等近者優先,在同一親等中,以在死者死亡時與其共同生活至少1年的人優先,情況相同時,以較年長的繼承人優先);

  d)遺囑繼承人。

  此外,如果全部遺產都以遺贈方式分配(即每個繼承人繼承死者之特定的財產),則受惠最多的受遺贈人擔任待分割財產管理人,受惠情況相同時,以較年長者優先。如果有權優先擔任待分割財產管理人之配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受保佐約束,則分割財產管理人職務由該人的法定代理人履行。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規定並非強制性,經全部利害關係人達成協議,又或在強制性財產清冊程序中經全部利害關係人及檢察院達成協議,可將待分割財產管理人職務交予他人負責。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917、1918、1919、1920及192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