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澳門法律)安全主任可否同時擔任其他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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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2023號法律《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將於本年11月1日生效,該法律對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的安全主任之職責有具體規定。

  安全主任在工地具各項義務,包括:協助承造商確保符合職安健法例規定;促進各方在職安健方面充分溝通;持續監察工地環境、設備等;協助分析工作危害和評估潛在風險並制訂安全守則或指引;安排工作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和建立檔案;監督和指導安全督導員執行職責;開展職安健宣導教育及訓練;促使承造商提供及補給法例規定之個人防護裝備並監督人員使用;對任何意外作出調查和提交改善建議及報告,以及定期向承造商提交書面報告等。

  根據規定,安全主任在同一工地不得擔任其他職務,在其他工地亦不能擔任安全管理人員、指定工程師及指定人員的職務等,確保安全主任有效執行安全管理工作。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的規定。

  (勞工事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