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澳門法律)在強制性假日工作,補償怎樣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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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婷在一間餐廳工作,剛收到僱主通知,由於人手短缺,所有月薪的員工都須於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上班。小婷聽說「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屬強制性假期,如果當日上班可獲額外補償,但小婷對於有甚麼額外補償就不是很清楚。

  對於小婷的疑問,根據《勞動關係法》第45條規定,在強制性假日工作的僱員,有權在提供工作後的3個月內,享受由僱主指定的1日補償休假,但該休假可與僱主協商以1日基本報酬作為補償代替,並同時有權收取額外的1日基本報酬或者在3個月內享受1日補償休假。所以,如果小婷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提供工作,由於屬於強制性假期工作,小婷除了有權收取當月的報酬外,她還可以選擇「1日補休及1日基本報酬」或「兩日基本報酬」又或「兩日補休」的其中一項作為強制性假日提供工作的補償。

  如果小婷選擇補假,應與僱主協議選定具體日期。如沒有協議,則有關補假由僱主因應企業的營運需要而指定,且有關指定須於放假前3日作出。

  僱主不按上述第45條的規定向僱員作出補償,會有甚麼法律後果?如果僱主違反上述規定,根據《勞動關係法》第85條第3款(2)項的規定,有關行為將被視為勞動性質的輕微違反,法院可按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僱員,向僱主科處5000至10,000澳門元的罰金。

  註:本文主要參閱《勞動關係法》第45條及第85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