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023號法律《貨幣發行法律制度》已於9月1日起生效,該法律明確訂定了拒收貨幣的情況,以及相應的法律後果,今天本欄會為大家介紹相關規定。
根據《貨幣發行法律制度》第8條的規定,根據該法律發行的貨幣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有法償能力(即有關貨幣是具有法定的支付能力),任何人都不得拒絕接收任何面額貨幣,例如硬幣。除非有關交易是通過互聯網完成,又或者是以無人銷售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務,就可以免除接收紙幣和硬幣的義務。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在每次支付中,支付人亦不可以強制收款人接收超過50個硬幣,不論有關硬幣的面額為多少。此外,任何人亦可拒絕以污損或破損的貨幣作為支付工具。
對於拒收貨幣的法律後果方面,根據《貨幣發行法律制度》第16條第1款(5)項的規定,違反上述拒絕接收任何面額的澳門特區法定貨幣的規定屬行政違法行為,如果行為人屬自然人,就會被科澳門元1000元至10,000元罰款;如果屬法人或等同實體(例如商舖),就會被科澳門元5000元至100,000元罰款,但屬該法律或其他法規允許的情況除外。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10/2023號法律《貨幣發行法律制度》第8條及第16條第1款(5)項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