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澳門法律)切勿酒後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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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眾所周知,飲酒後駕駛屬違法行為,不但危害駕駛者的安全,亦會對其他市民構成風險。以下會為大家介紹《道路交通法》有關飲酒後駕駛須承擔的法律後果的規定。

  現時,如果駕駛者飲酒後駕駛,《道路交通法》規定了兩種處罰:

  第一種,如果司機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被檢測到等於或超過1.2克,屬於犯罪行為,駕駛者最高可判監禁1年及禁止駕駛1至3年,且不排除其他法律規定較重的處罰,例如因醉酒駕駛導致他人受傷,可構成「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最高可判監禁3年。此外,即使醉酒駕駛屬過失所致,但亦會予以處罰。

  第二種,如果司機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被檢測到等於或超過0.5克但低於1.2克,又或根據《道路交通法》或補充法規的規定進行測試後按醫生的報告,屬於刑事的輕微違反行為,並會因應司機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的多少而科處下列罰金:

  司機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科 處

  等於或超過0.5克但低於0.8克 澳門元2000至1萬元罰金

  等於或超過0.8克但低於1.2克 澳門元6000至3萬元罰金,以及禁止駕駛2至6個月
  值得注意的是,假如因酒後駕駛導致他人死亡或受傷,亦可能會觸犯《刑法典》的「過失殺人罪」或「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最高刑罰分別可被科處5年或3年徒刑。

  因此,忠告各位駕駛人士,「開車不飲酒、飲酒不開車」。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90及96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