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澳門法律)僱主需支付外僱回鄉探親的交通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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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常有聘用外僱的僱主有這樣的疑問,就是外僱休假回鄉探親,僱主要不要支付來回交通費用呢?對此疑問,本欄今天為大家解答。

  事實上,根據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的相關規定,僱主須向僱員支付交通費,但並不是供其回鄉探親之用,而是當勞動關係終止時作為支付外僱返回常居地交通的費用。根據上述法律第26條第1款的規定,在不影響一般法所規定的權利下,外地僱員有權獲提供合適的住宿,並於勞動關係終止時獲安排返回原居地。而上述條文第4款明確規定,獲安排返回原居地的權利是指在勞動關係終止時,僱員有權獲僱主支付返回常居地的交通費。由此可見,在法律上僱主並沒有義務支付外僱的回鄉探親交通費。

  值得注意的是,僱主與外僱結束勞動關係時向外僱支付返回原居地的交通費屬強制性義務,如果僱主不支付,則會構成行政違法行為,根據《聘用外地僱員法》第32條第2款的規定,權限部門可按涉及的每一僱員對僱主科處澳門元5000元至澳門元10,000元的罰款。

  註:本文參閱《聘用外地僱員法》第26條及第32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