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澳門法律)債務人可要求取回借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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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先生早前向李先生借款澳門元10萬元並訂立借據。3個月後,楊先生向李先生償還了上述欠款,但當楊先生要求李先生取回借據時,李先生表示借據由其保存,不能返還。楊先生害怕還了錢又沒有證明,他可以怎樣做呢?

  其實,根據《民法典》第777條的規定,債務消滅時(例如債務人已償還所有欠款),債務人有權要求債權人返還借據。如果債權人基於其他原因而有正當利益保存該借據,債務人可以要求債權人在借據上載明已經作出的履行。

  另外,根據《民法典》第778條的規定,如果債權人基於任何原因而不能返還借據或不能在借據內載明債務人已經償還有關債務(例如遺失了借據),在這情況下,債務人可要求債權人發出一份已收到有關還款的經公證認定(認筆跡)的證明文件,又或者在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債務人可要求債權人以經認證的文書或公文書方式發出已收到有關還款的證明文件,而費用則由債權人負責。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777、778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