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澳門法律)不讓行人先行,有何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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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共道路上,我們偶然會見到一些司機在通過斑馬線或步行線等行人橫道時,沒有理會有沒有行人而直接駛過,而因斑馬線不停車撞到行人的交通意外亦時有發生。為了讓司機進一步認識駕車時如遇到行人最正確的處理方法,我們會為大家介紹《道路交通法》的相關規定,以及違反規定會有何法律後果。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37條的規定,如司機在駕車時遇到行人過馬路,應視乎實際情況,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在接近有信號標明的人行橫道(例如設有交通燈的斑馬線)時,如該人行橫道正值由交通燈或執法人員指揮車輛通行或人、車通行,那麼,即使司機獲准前進,但如果當刻已有行人開始橫過,則司機亦應讓已開始橫過車行道的行人通過。

  二、在接近有信號標明的人行橫道時,如該人行橫道並非由交通燈或執法人員指揮車輛通行(例如在不設有交通燈的斑馬線),則司機應減速或在必要時停車,以便讓正在橫過車行道的行人通過。

  三、司機轉向時應減速或在必要時應停車,以便讓正在其準備駛入的道路路口處橫過馬路的行人通過,即使該處無人行橫道亦然。

  如果違反上述規定,屬刑法上的輕微違反行為,被檢控的司機可被科處澳門元600元至2500元的罰金;如司機在兩年內重犯,除可被科處澳門元1200至5000元的罰金外,亦可被科處「停牌」兩個月至6個月的附加刑。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交通法》第37及103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