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不時在街上都會聽到車輛的「響咹」聲,尤其是在塞車或有車輛阻礙其他車輛通行時,有些司機更會長按「響咹」。其實,現行《道路交通法》對於使用「響咹」是有嚴格規定的,今天會為大家介紹。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24條的規定,司機應盡量避免使用聲響信號(不包括警車、執行救援或緊急公益任務的車輛所使用的聲響信號),只有出現以下情況才可使用:
一、為了避免意外,例如為了提醒胡亂衝出馬路的行人;
二、為了「爬頭」,即預先將超車意圖通知擬超越的車輛司機。
須注意的是,司機在使用聲響信號,應該短促。違反上述規定而被檢控的司機,可被科處澳門元300元的罰款。
另外,根據第17/93/M號法令《道路交通規章》第5條的規定,如果該路段設有「禁止鳴號」的標誌,司機亦應遵守,違反規定而被檢控的司機,可被科處澳門元600元的罰款。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道路交通法》第24條、《道路交通規章》第5條及第15/2007號行政法規第3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