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澳門法律)一問一答之解決滲漏水爭議(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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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單位住戶發現牆身滲水,與懷疑引致滲漏的B單位住戶協商入屋檢查無果後依法申請必要仲裁,但B單位住戶仍然堅持拒絕「開門」,亦拒絕協商,而且在接獲仲裁庭的通知後也不作任何回覆,企圖以消極方式應對。

  問:在此情況下,仲裁庭甚麼時候會作出仲裁裁決?

  答:如有舉行聽證,仲裁裁決須自最後一次聽證日起20日內作出;如毋需聽證,在B單位住戶沒有提交回覆的情況下,仲裁裁決於提交回覆的期間屆滿日起20日內作出。

  問:如果B單位住戶提交了回覆,甚麼時候會作出仲裁裁決?

  答:如有舉行聽證,仲裁裁決須自最後一次聽證之日起20日內作出,如毋需聽證,仲裁裁決須於B單位住戶提交回覆之日起20日內作出。

  問:就入屋檢查申請必要仲裁後,如雙方未能和解,仲裁員會作出甚麼裁決?

  答:如屬取代入屋檢查同意/強制入屋檢查的申請,仲裁庭應作出解決該爭議的仲裁裁決,並指出自願履行期,以及在沒有自願履行的情況下,就檢查情況作出規定,尤其包括進行檢查的時段及檢查方。

  問:整個必要仲裁程序所需要的時間是多長?

  答:原則上,有關程序大約在60日內完成及取得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但要強調的是,法律上所規範的期間並非必須完整經過的時間,在各方配合的情況下,有關行為可以在更短的時間內完成,則整個程序需時亦會縮短。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9/2023號法律《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