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澳門法律)一問一答之解決滲漏水爭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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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單位的天花出現滲漏水,懷疑是樓上B單位引致的。於是,A單位住戶要求協商解決滲漏水問題,但B單位住戶不同意,並堅持自己的單位非屬滲漏水源頭。

  問:在此情況下,A單位住戶應該怎樣做?

  答:由於雙方協商不成,在此情況下,A單位住戶可以透過第9/2023號法律《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解決滲漏水爭議,以仲裁方式取代進入涉事單位檢查或施工的同意等。

  問:由於B單位住戶否認其單位滲漏水,且不願意讓A單位住戶入屋檢查,為確定滲漏水源頭,A單位住戶可以怎樣做?

  答:為適用《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倘A單位住戶擬申請必要仲裁以取代B單位住戶的入屋同意,以便檢查滲漏水源頭,則A單位住戶應聘請合資格簽發滲漏水檢測報告的實體在A單位內進行檢測,以便製作滲漏水檢測報告,有關實體的名單及相關聯絡資料,可透過《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的專題網頁(https://www.dsaj.gov.mo/Service/ranlriae.aspx),又或土地工務局網頁(https://www.dsscu.gov.mo/zh/publicinfo/node-389)查詢。

  問:滲漏水檢測報告會列明哪些內容?

  答:滲漏水檢測報告至少列明下列內容:(一)檢測方法及過程;(二)檢測分析;(三)檢測結論及建議措施,包括指出入屋檢查的必要性。如果檢測結果已認定B單位與滲漏水有關,則報告內容須指出維修工程的必要性及具體維修施工方案的建議;(四)簽署者的識別資料,並指出其已按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的規定註冊的資料;(五)其他對檢測屬重要的內容。

  有關滲漏水檢測報告的範本,可參閱《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的專題網頁(https://www.dsaj.gov.mo/Service/ranlriae.aspx)。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9/2023號法律《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第137/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138/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