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澳門法律)一問一答之解決樓宇滲漏水問題(三)

2377

  本欄今天會繼續以一問一答的方式介紹《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中有關必要仲裁程序的規定。

  問:申請必要仲裁需要甚麼資料?

  答:申請人須向澳門世界貿易中心仲裁中心提交必要仲裁申請(不須聘請律師)。仲裁申請書尤其須載明下列資料:當事人的資料、被申請人的樓宇或獨立單位的資料、事實經過、具體訴求、指出已嘗試進行協商、附同證據,以及任何其他重要情節。

  同時,如屬強制入屋檢查,亦須附同滲漏水檢測報告的副本;如屬進行維修工程,則須附同滲漏水檢測報告的副本或其他證明須在被申請人的住宅、商舖及樓宇共同部分進行維修的文件或資料。

  問:在仲裁期間當事人可否就爭議自行協商?

  答:在作出仲裁裁決前,雙方當事人仍可就滲漏水爭議進行協商,倘雙方就部分或全部爭議達成協議,須於6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仲裁庭,視為涉及的爭議已獲解決,如果全部爭議達成協議,仲裁庭會在接獲上述通知起10日內作出裁決,且仲裁裁決會載明認可有關協議。

  問:仲裁裁決可否上訴?

  答:當仲裁庭作出裁決後,如對仲裁裁決不服,當事人可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須聘請律師),但對中級法院的合議庭裁判不得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已確定的仲裁裁決具有等同於初級法院判決的執行效力。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9/2023號法律《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第7條、第12條、第14條及第19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