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澳門法律)「不顧而去」負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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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共道路上駕駛車輛時不小心撞到途人或物件的情況時有發生,不過有些人始終心存僥倖,一走了之,以為不用負任何法律責任。

  其實,在公共道路上駕駛時,如果不慎撞到任何人或物,都必須停下並且報警處理。因為根據《道路交通法》第89條的規定,任何人造成交通事故後,意圖以其可採用的法定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例如立即逃離現場),使自己毋需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這行為已觸犯「逃避責任罪」,行為人最高可被科處1年徒刑或120日罰金。

  此外,根據同一法律第94條(二)項的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法院亦可對觸犯「逃避責任罪」而被判刑的駕駛者,按犯罪的嚴重程度,科處禁止駕駛2個月至3年。

  有些人會問,如果即時可以判斷交通事故的責任不屬自己,可以離開現場嗎?對此,有中級法院第654/2015號司法判例對於上述第89條的規定曾經有這一敍述,「也就是說,交通事故的任一方涉案人,只要採取任何法定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意圖逃避因該交通事故而可能承擔的民事或刑事責任,即使最後證明交通事故的最終責任不應由其負責,也足以構成逃避責任罪。」因此,在發生交通事故後,謹記停下,報警處理。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交通法》第89條及第94條(二)項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