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法律)「紅色公仔」不要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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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星期提到,如果司機不讓行人先行,屬刑法上的輕微違反行為,可被科處罰金,甚至「停牌」。而作為公共道路上另一使用者─行人,在橫過馬路有甚麼交通規則要遵守呢?今天會為大家介紹。

  根據《道路交通法》規定,行人將要橫過馬路時,應先注意來車的距離及車速,並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盡快橫過。行人應在行人道、供行人使用的路徑、區域或通道上通行。如果在50公尺距離內沒有經適當信號標明的人行橫道時,行人可在不影響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方可在人行橫道以外的地方橫過車行道,且應依循最短路線盡快橫過。

  此外,在裝有交通燈的人行橫道上,行人應遵守交通燈號的指示,謹記「紅色公仔」是一定不可以通過。如果現場有執法人員指揮車輛通行時,行人應遵守執法人員指示,不應在車輛放行時橫過車行道。

  如果違反以上規定,屬行政違法行為,被檢控的行人可被科處罰款澳門元300元。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交通法》第70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