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澳門法律) 可由私人公證員主持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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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2024號法律《修改〈民事登記法典〉》已於本年7月1日起生效,居民在結婚申請獲民事登記局批准後,除了可在民事登記局由登記官主持結婚,或在教堂由司祭主持結婚之外,亦可在民事登記局以外的地方由私人公證員主持結婚,但須提前與相關私人公證員協商舉行的時間及地點,且有關地點須符合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私人公證員主持結婚四部曲:一、結婚人須預先與私人公證員協商結婚的日期及地點;

  二、在民事登記局辦理結婚申請,並提供主持結婚的私人公證員名字、結婚的日期及地點;

  三、民事登記局會於5個工作日內審批結婚申請,居民在獲批後的90日內須在與私人公證員協商的地點及時間舉行婚禮;

  四、舉行婚禮後約1個星期,便可到民事登記局申領結婚證明。

  須注意的是,在任何情況下,私人公證員均可自由決定是否主持結婚,而有關收費請參閱澳門律師公會的指引。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11/2024號法律《修改〈民事登記法典〉》第121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