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澳門法律) 一問一答之解決滲漏水爭議(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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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懷疑滲漏的B單位業主拒絕與受影響的A單位住戶協商,並「拒絕開門」不讓檢測。他心想自己並非常居於上址,只要不理會、不配合,就不用處理。不過,他近日收到澳門世界貿易中心仲裁中心發出的掛號信通知。

  問:為何會收到仲裁中心的掛號信通知?

  答:因為A單位住戶已向澳門世界貿易中心仲裁中心申請必要仲裁。仲裁中心在收到相關申請書之日起6日內,會以具收件回執的掛號信通知懷疑滲漏水源頭的B單位業主,即被申請人。

  問:仲裁中心如何找到懷疑滲漏水的B單位業主的通訊資料?

  答:仲裁中心可透過仲裁申請書得悉B單位的通訊資料,仲裁中心也有權向公共部門取得B單位業主的居所、住所及通訊地址的資料。

  問:B單位業主收到仲裁庭的通知後,如需要表明自己的立場,可以怎樣做?

  答:可於法定期間內提交回覆,當中須載明對爭議及請求所持的立場,以及有關理據。

  問:B單位業主作出回覆有期限嗎?

  答:有。回覆期有10日(強制入屋檢查的情況)及20日(其他情況,例如進入單位進行維修、要求損害賠償),自B單位業主收到具收件回執的掛號信之日起計。如果B單位業主沒有收取有關掛號信,仲裁庭就會在仲裁中心的網頁上作出公示通知,以及在B單位所在樓宇或其單位入口處張貼公示通知;在作出上述通知後,通知視為完成。

  問:如果B單位業主不作回覆,仲裁程序會繼續嗎?

  答:會的。即使沒回覆,仲裁庭亦會以「沒有回覆」的情況繼續進行相關的仲裁程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9/2023號法律《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