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太決定購買李生出售的住宅單位,故與李生簽訂了不動產預約買賣合同並支付澳門元10萬元的定金。然而,過了1星期,黃太突然收到地產經紀的通知,李生不出售有關單位,並向黃太退回定金。黃太覺得這樣太兒戲,李生沒有任何法律責任的嗎?
其實,當黃太與李生簽訂不動產預約買賣合同後,雙方就有義務在約定的時間內簽訂不動產買賣公證書。如果李生因可歸責於其自身的原因而不履行合同(例如「反口」不賣,又或者故意拖延簽署公證書的時間等),根據《民法典》第436條的規定,黃太有權要求李生返還雙倍定金,即澳門元20萬元。
此外,根據《民法典》第820條規定,在無相反的協議下,黃太亦可以李生不履行簽署不動產買賣公證書的義務為理由,透過向法院聲請特定執行,請求判處李生履行預約買賣合同,與其簽訂不動產買賣公證書。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黃太最終選擇向法院聲請特定執行,就不可以要求李生返還雙倍定金。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436條及第820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