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偉農:培訓外語導遊需時外僱作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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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立法會昨一般性通過《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法案,就多名議員主要關注特定外語導遊的輸入標準,認為應致力培養本地導遊的外語能力,保障本地人飯碗。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回應時強調,法案已較現法清晰,導遊必須由澳門居民擔任,政府一定會在「補充和不足」的前提下才輸入有關外僱。他並坦言培訓外語能力需要時間,但只要本地有空間、條件,政府一定以本地導遊優先。

  李偉農向立法會引介法案時表示,旅行社及導遊職業的法律制度由十一月三日第48/98/M號法令核准,並經第42/2004號行政法規及第25/2016號行政法規修訂。過去10多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旅遊業不斷發展,為配合澳門作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發展定位,並推動旅遊業的健康及可持續發展,有需要完善行業的法律框架,以應付行業日新月異的變化,優化行業發展環境和促進服務素質。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一、參考近年頒布的其他業務管理法律,規定旅行社准照由旅遊局局長審批,並簡化發牌程序;二、因應過去10多年地接業務的發展,將旅行社在組團及地接方面的業務分開規範,清晰旅行社在發展不同業務時的權利和義務;三、完善對旅行社經營地接業務的規範,禁止地接社收取低於成本的價格,並規範自費活動的推廣和提供;同時,為規管入境旅行團無本地導遊接待的情況,明確規定由澳門以外旅行社組織遊覽澳門的現成遊程須由地接社接辦。

  取消接送員提升行業素質

  四、擴闊旅行社技術主管的入職資格,允許具不少於連續3年旅行社業務專業經驗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出任該職位;五、規定導遊僅可經旅行社指派而提供導遊服務,並調整有關導遊職業操守的規範,以助業界提質增效,為行業有序、健康和可持續發展創設有利環境;六、由於需求不高,規定在法律生效後不再發出接送員工作證或將之續期,並為持證接送員設立過渡規定,以讓他們在法律生效之日起1年內,經修畢澳門旅遊大學開辦的導遊課程且成績合格,可向旅遊局申請發出導遊證。此外,法案亦不保留「見習導遊」的規定;七、另一方面,經考慮社會發展及行業狀況,調整處罰制度和罰款金額。此外,亦會分別透過補充性行政法規和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旅行社的擔保金額及職業民事責任保險保額和發出、續期及補發旅行社准照及導遊證的費用。

  一般性討論期間,多名議員集中關注特定外語導遊的輸入標準?李偉農回應表示,早前已跟業界有較充分的溝通,很多問題是由於溝通不足或對條文不理解所致,他強調願意在小組會再作交流。

  旅遊局局長文綺華表示,將來導遊仍須修讀更新課程才可續牌照,除了旅遊大學有培訓班,旅遊局也有語言等類型的免費課程,對於業界對培訓等的需求,局方會持續聽取意見。

  另外,議員李良汪、羅彩燕、高天賜及梁孫旭均提到本地接送員多數已屆中老年,轉型困難,取消有關工作證或引致失業。李偉農回應指,會繼續與業界溝通尋求解決方法,政府並非想剝奪有關人士的就業機會,目的是令業界提質、與時俱進,持續健康發展。經表決,法案獲一般性通過,將交小組會細則性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