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首次討論修改道路交通法。會後主席李靜儀向媒體總結時表示,法案共廢止39項現行和道路交通運輸有關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等,同時增加18項專有法規條文及18項補充法規條文,希望政府解釋修法計劃,以及與「立法法」配套等問題。
李靜儀指,法案將有多項重要修改,包括引入扣分制、加強對違法行為的懲處、提高部分行政違法行為罰金、完善部分駕駛者或其他道路使用者規範。委員會發現法案其中一個比較大的調整,為法案的第一百五十條及第一百五十一條。其中第一百五十一條則總共廢止39項現行和道路交通運輸有關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行政命令、行政批示等,包括廢止如道路交通規章、各類型執照、大橋規章等。但該條文第二款又列出部分專有法規及補充性行政法規,提到「凡與本法律不相牴觸的部分,繼續生效」。委員會關注如何理解「不相牴觸的部分」,希望提案人充分說明立法取向,是否對現行整體道路交通範疇的法律法規作檢討及修訂,或只是修改部分內容?若涉及全面檢討及修訂,則涉及較龐大的配套法規,希望提案人介紹整體立法工作計劃和構思。
她補充舉例指,現有道路交通法規定,駕駛員在一般公共道路遇到優先通行車輛需讓先,違反可科處900元,而「西灣大橋」規章規定,駕駛員在大橋遇到緊急救援車輛需減速讓先,違反可科處1500元。廢止上述39項法規,當中包括「西灣大橋」規章,應如何理解「不相牴觸的部分,繼續生效」,前線執法者應選擇適用哪一條法律條文?
李靜儀續稱,與此同時,法案多處提及將來會有專有法規或補充法規訂定有關事宜。共有18項條文共21個事項將由專有法規規範,例如特別規格車輛通行、特別駕駛執照獲取、續期、失效、駕駛教學事宜、危險物品分類、車輛排氣量等。並有18項條文共22個事項由補充法規規範,涉及交通信號、橋樑引橋及隧道等。委員會關注有關專有法規及補充法規會否跟隨修改《道路交通法》同步出台,政府整體立法鋪排如何?
她指出:有關專有法規和補充法規的出台如何與「立法法」匹配?因「立法法」規定,涉及犯罪、輕微違反、刑罰、保安處分等應以法律形式予以規範,而道路交通法中的超速及處罰等需透過法律形式進行處理,不能簡單以補充法規方式處理。因此希望政府進一步說明擬新訂立的專有法規、補充法規是否符合「立法法」規定。
李靜儀指,委員亦關注修法的處罰內容和待生效日期,而社會比較關注修法涉及的扣分制和行政違法等問題,今日將繼續進行會議,將討論輕微違反和扣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