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本澳「換錢黨」亂象屢禁不止,近日又發生涉及「換錢黨」的兇殺案。正在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細則性審議的《打擊非法賭博犯罪法》,政府原未對「換錢黨」行為加以規範,理由是目前透過行政手段打擊「換錢黨」行之有效;然而政府在法案新工作文本突然「轉軚」作出重大修改,新增在娛樂場範圍內經營為博彩的不法兌換列刑事,可處1個月至5年徒刑。二常會主席陳澤武表示,很多議員強烈要求「換錢黨」行為刑事化,相信政府聽到議員意見作出是次修改。
昨午閉門舉行1個多小時二常會會議,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等政府代表列席。陳澤武會後向傳媒總結時表示,昨日與政府代表討論法案新工作文本,法案名稱原為《打擊非法賭博犯罪法》,新的工作文本更名為《打擊不法賭博犯罪法》,雖然中文「非法」與「不法」意思相同,但葡文則有不同意思,故改為「不法」更符合葡文版本,委員會對此接受。
陳澤武續說,新工作文本有不少技術性調整及完善行文,當中新增第十一條「經營為博彩的不法匯兌」,他指不少議員提出「換錢黨」很猖獗,發生很多不愉快事件,是次政府正式增加有關新條文將「換錢黨」列為刑事。他指關於不法兌換條文與文本第十條「為賭博的不法借貸」類似,而「為賭博的不法借貸」問題比較嚴重,故高利貸可處最高1到5年徒刑,而不法兌換徒刑最低為1個月,最高同樣是5年,且一經定罪,可處予附加刑,包括禁止進入賭場,為期2年至10年。陳澤武指,有議員關注一旦違反「經營為博彩的不法匯兌」,有關人士能否出境、有否羈留措施等,他引述政府回應指,若刑罰超過5年,法官有權向有關人士發出賭場禁足令,以及有權作出羈留措施。
賭場附設酒店商場均視作娛樂場
他進一步指,第十一條第二款同樣參考高利貸的條文,建議「在娛樂場作出的貨幣兌換業務,推定是為賭博用途;為著有關效力,所有特別用於經營幸運博彩的附屬設施及其從事藝術、文化、康樂、商業或酒店業相關活動的鄰接設施,均視為娛樂場」。陳澤武解釋說,意思是酒店範圍、商場都屬於娛樂場,在有關地點被檢控為不法兌換,推定為博彩之用;若在娛樂場外的換錢業務行為,則以現行金融法律處以行政罰款。
陳澤武說,不法兌換舉證仍較困難,但他指「總之喺賭場範圍內去兌換,就當係博彩之用啦!」他更指,有議員提出若兌換行為不在賭場範圍內,而在賭場對面的茶餐廳將如何處理?陳澤武引述政府代表回覆指,若不能證明為博彩之用,就以現時金融體系法律來處理,即無牌兌換予以行政處罰,若當局證實有關人士換錢後便去賭場賭博,「都會『中』呢個法!」陳澤武補充說,向「換錢黨」換錢的人士則不受處罰,但並沒有寫入法案,他引述政府解釋指,這與法案內為賭博借高利貸的人士不受罰規定相同。
陳澤武總結指,將「換錢黨」刑事化是很多議員一直要求,故大家都贊成和支持是次政府的建議。他表示,下一步雙方將舉行技術會議,相信法案能在今年內提交大會審議,法案建議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