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中介法冀下月交立法會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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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繼續與政府代表討論《保險中介業務法》法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辜美玲、金管局行政委員會主席陳守信列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雙方顧問將進一步完善法律行文,及開始撰寫意見書,並等待政府提交正式的工作文本,爭取下個月把法案提交立法會大會作細則性審議及表決。

  法案訂定在澳門准入和從事保險中介業務,委員會關注保險管轄區能否擴至大灣區?陳澤武引述政府回應指,保險中介行業在內地及澳門均受到高度監管,現行法律不允許跨境銷售,在兩地法律未配合及適當政策未明確出台之前,修改法案中的單一條文以擴大範圍並不適宜,因此相關條文暫不作修改。但政府代表強調,會持續諮詢業界及司法機關等意見,以及與內地分析研究。

  加入「到場義務」條文增阻嚇力

  在監管行動方面,法案建議,如有理由懷疑經營其他經濟活動的實體經營專屬保險中介人的業務,或必須檢查該等實體的業務以澄清某一機構的業務性質等情況時,金管局的監管行動可延伸至該等實體或該集團及其屬下的其他實體。陳澤武指出:此為新增的條款,有議員認為金管局的權力過大,調查範圍或涉及子公司、孫公司等,政府代表解釋,擴大權力後,即使非保險公司,金管局亦能要求配合調查指,基於公共利益和對買保險人士的保障,有關條款有必要加入。

  至於委員會關注「到場義務」,法案建議,經適當通知參與程序的任何人,如在指定日期、時間及地點不到場且在隨後的5日內不作合理解釋,科澳門元1000至1萬元罰款。陳澤武引述政府解釋,類似條款在30多年前的金融法律體系制度已存在,後在有關法令作出修改時取消,但因應近年來行政違法案件愈來愈多,政府認為加入「到場義務」條文有必要,可加快行政違法案件的審理速度,並起到阻嚇作用。未來擬在金管局管轄的任何業務,包括換錢、銷售基金等均增設「到場義務」,可協助收集和分析有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