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之聲)淺談澳門家事調解法律制度的建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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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調解程序原則上須在60日內完成,並由社工局成功指定家事調解員之日起計。經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後,並考慮到案件的性質和複雜程度,上述期間可1次或多次延長,但不得多於30日。

  家事調解程序會基於法律所訂明的不同情況而結束,例如:雙方和好又或達成和解或不能和解、無合理理由拒絕進行調解、家事調解員認為不宜繼續進行調解等。

  無論有沒有進行調解會議,調解員均要編製調解報告,除非當事人已就全部爭議達成和解協議。按規定,調解報告不得披露調解過程中的具體討論內容,亦不得作為之後就同一事件所提起的司法、仲裁或行政程序的依據。

  如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無論是針對部分爭議或全部爭議,家事調解員須記錄該協議並由自己簽署及交由雙方簽署後,送交社工局。社工局在收到由家事調解員提交的調解證明書或和解協議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調解申請人發出調解證明書。

  該證明書附有調解報告或解調協議的副本。有關證明書有效期1年,不得續期,而期間不得就同一家庭事件再向社工局申請調解。

  當事人就適用家事調解制度的4類家庭案件向法院起訴或提出非訟事件方面的聲請時,必須附同上述調解證明書,否則,法院應初端駁回有關起訴或聲請。當法院在召集當事人舉行首次會議結束前,如當事人就所達成的和解沒有提出爭議或提交新協議,除非有出現違法等情況,否則,法院會將有關協議記錄在案,而法官會因應調解過程的實際情況,決定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的比例。

  家庭調解程序具有保密性,所有參與人均有義務對調解過程中所獲知的所有資訊保密,即使程序已結束,除非是經法院命令、當事人同意、為教學研究等法律所明確規定的情況。另外,考慮到社工局作為負責處理家事調解案件的主管實體,可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例,採取包括資料互聯等任何方式去處理利害關係人的個人資料。

  最後,對於家事調解法律制度未有特別規定的事宜,則補充適用《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以及第65/99/M號法令(關於未成年人方面的社會保護制度的規定)。(完)

  洛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