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聲)3年過渡期大限衛星場依法走進歷史?(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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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第7/2022號法律中的第5條過渡規定中,規定如現有承批公司(即原來的3家「正牌」博企)在根據經本法律修改的第16/2001號法律所舉行的首次娛樂場幸運博彩的公開競投中,獲判給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權(該次公開競投結果由原來的「3正」博企投得賭牌和「3副」轉批給賭牌),經行政長官在聽取博彩委員會的意見後作出許可,其可自首次公開競投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批給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內,以原有方式在現行批給合同的修改合同中未劃定為娛樂場範圍的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的地點繼續經營,這裏所指的地點就是「衛星賭場」。同一法律條文規定,在3年期限屆滿過後,承批公司僅可透過聘用管理公司的方式在上款所指地點內繼續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但如有關「衛星場」根據法例或批給合同的規定而關閉,則不可以在相同地點按照聘用管理公司的方式重新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

  所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得知,並非3年過渡期屆滿後「衛星場」就必然「一刀切」全部關閉走進歷史,而是可以透過聘用管理公司方式繼續經營。

  第16/2022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業務制度)針對管理公司定下要求和規限。首先,管理公司所營事業僅限於管理承批公司的娛樂場,而承批公司在聘用管理公司向其提供管理娛樂場服務前先取得行政長官許可,並須將其與管理公司訂立的管理合同擬本送交行政長官核准。此外,管理公司不得與1間以上的承批公司訂立管理合同。另外,管理公司禁止與承批公司訂定可使其具有或可具有管理該承批公司權力的法律行為,亦禁止管理公司管理娛樂場內的財務活動,尤其屬會計或結算籌碼及博彩款項的事宜。而且,管理公司僅可向承批公司收取管理費用,尤其不得以任何方式與承批公司分享娛樂場的收入或收取佣金,也禁止管理公司自行或透過第三人存放他人的籌碼或款項(註1)。

  在上述若干規限中,尤其重要的就是「管理費」方面的問題。管理費用金額的訂定和支付方式除要載明在管理合同外,法例更訂明「任何由承批公司、承批公司出資的公司或與承批公司屬同一集團的其他公司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直接或間接給予或提供予管理公司的利益,又或對其作出的慷慨行為,均視為管理費用。」

  筆者認為,「衛星場」能否存續很大程度上取決在管理費用訂定方面問題上能否在現有法律框架內取得「突破」,做生意不外乎能否「計啱數」,相信生意人自然有其辦法。當然,畢竟涉及問題很多,影響層面亦廣,在不改變既定方針和政策下,政府方面應審視形勢變化,適時作出調整,以便一方面通過最妥善的方式令「衛星場」能順利過渡,另一方面也不致於對本澳總體經濟和社會穩定繁榮帶來衝擊。(完)

  洛 文

  註1:詳見該法例第25條及續後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