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聲)見義勇為者竟鑄成大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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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香港方面的報道,筆者認為,從澳門刑事法例的角度,是次事件可能與以下罪名有關。首先,殺人罪方面,分別有「故意殺人罪」和「過失殺人罪」。根據《刑法典》第128條,故意殺人者,處10年至20年徒刑。至於過失殺人罪方面,根據同一法典第134條的規定,過失殺人者,處最高3年徒刑。如屬重過失,行為人處最高5年徒刑。配合上文所提及的關於本澳在《刑法典》中對「故意」及「過失」的定義,涉事海關人員較大可能會構成過失殺人罪,即相類似於香港刑事制度下的「誤殺罪」(註1)。

  不過,筆者進一步認為,該情況也絕非完全能排除「故意殺人罪」的可能。因為,按照本澳《刑法典》規定,明知行為之後果係可能使符合一罪狀之事實發生(如導致他人死亡),而行為人行為時係接受該事實之發生者,亦為故意。這種故意在學理上稱為「間接故意」或「未必故意」。因此,必須在個案中詳細調查並經法院公正審判後才能有定案。

  另外,如不是當場死亡,即有機會構成《刑法典》第138條和配合第139條所規定的「嚴重傷人致死」的罪名。根據前述條文的規定,嚴重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並而引致其死亡者,處下列刑罰,處5年至15年徒刑。

  除此之外,倘若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即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按照大陸法系的刑事制度,還需進一步探討犯罪行為人是否存在「阻卻不法性」的情況。按照《刑法典》第30條的規定,從法律秩序之整體加以考慮,認為事實之不法性為法律秩序所阻卻者,該事實不予處罰,尤其是存在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方面的情況(註2)。以上均需要在具體案件中由被告提出抗辯和加以舉證。

  最後,回到事件本身,雖則死者而矣,然而,筆者認為事件仍然有必要查個「水落石出」,還死者家屬公道,又或還清白者清白,以及給社會交代。(完)

   洛 文

  註1:根據維基百科資料顯示,誤殺(manslaughter)是普通法刑事罪行,通常指不具有故意的殺人行為,在犯意上相較謀殺來得輕,而誤殺罪按行為人是否具有故意,或視其精神狀況而定,通常分為蓄意誤殺和非自願誤殺兩種情形。在香港,誤殺罪最高也可被判終身監禁。

  註2:詳見《刑法典》第30條至38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