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聲)見義勇為者竟鑄成大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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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前香港發生1宗死亡交通事故,據報,涉事電單車駕駛者因拒絕警員截查而在逃走期間被1名休班海關人員走出馬路攔截後失控衝上路邊撞柱後身亡。該名海關人員事後被香港警方以「干預汽車罪」(註1)拘捕,案件正作進一步調查;而香港警方亦就事件向香港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

  事件引起香港社會高度關注和討論,意見不一,更有主張涉事海關應被控「誤殺罪」。如有關事件在本澳發生,涉事海關人員在法律上是否要負上法律責任,尤其是刑事方面的法律責任?相信本澳居民對有關問題都會感到興趣。

  筆者認為,根據香港方面的報道,尤其是觀看過網上流傳事發時的現場視頻,倘若案發時事實的確如此,在本澳法律制度下,涉事海關人員很有可能要負上刑事責任。根據澳門《刑法典》第12條規定,出於故意作出之事實,或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出於過失作出之事實,方予處罰。因此,原則上,故意作出的行為才有機會構成犯罪,而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時,過失行為方會受罰。事件中,涉事香港海關明顯人員有意走出馬路中央攔截電單車,但對於電單車駕駛員的失事和死亡,是否存在故意或過失?有必要進一步作出說明和解釋。

  澳門《刑法典》第13條有對「故意」的概念作出以下定義:「一、行為時明知事實符合一罪狀,而有意使該事實發生者,為故意。二、行為時明知行為之必然後果係使符合一罪狀之事實發生者,亦為故意。三、明知行為之後果係可能使符合一罪狀之事實發生,而行為人行為時係接受該事實之發生者,亦為故意。」至於「過失」,則在同一法典第14條有以下定義:「行為人屬下列情況,且按情節行為時必須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a)明知有可能發生符合一罪狀之事實,但行為時並不接受該事實之發生;或b)完全未預見符合一罪狀之事實發生之可能性。」(待 續)

  洛 文

  註1: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49條規定:「任何人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登上1部車輛或干預該車輛任何部分,即屬犯罪,可處第2級罰款(5000元)及監禁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