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聲)當局應智慧解決行人亂過馬路問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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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澳人多地小路窄,行人亂過馬路情況經常發生。根據報道,當局表示本年行人違規過馬路的情況存在上升趨勢,就在1月至9月之間已錄得行人違規總數達到1827宗,比2022年同期上升161%!當中非本地居民違例者佔比超過五成,這與澳門為旅遊城市不無關係。

  作為規範本澳交通問題的主要法例─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就有專門章節規範行人通行方面的問題。《道路交通法》第68條規定,原則上,行人應在行人道、供行人使用的路徑、區域或通道上通行。如沒有通過途徑,則應在顧及自身及他人安全的情況下沿路緣通行。只有在法例指出的情況下方可在車行道上通行,但不得影響車輛行駛,例如:在督導員引領下結隊步行,又或巡遊、搬運因性質或尺寸而可能危及其他行人的物品時等。如有違反,屬行政違法,科處罰款澳門幣300元。

  此外,關於橫過馬路方面的規定,這是行人亂過馬路時通常違反的規則,《道路交通法》第70條規定,行人擬橫過車行道時,應注意來車的距離及車速,並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盡快橫過。另外,原則上,行人應在有適當信號標明的人行橫道上橫過車行道。在裝有交通燈的人行橫道上,行人應遵守交通燈號的指示。當交通燈或執法人員僅指揮車輛通行時,行人不應在車輛放行時橫過車行道。此外,只有在50公尺距離內均沒有經適當信號標明的人行橫道時,且行人要在不影響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方可在人行橫道以外的地方合法地橫過車行道,且應依循最短路線盡快橫過。如有違反,同樣屬行政違法,依法科處罰款澳門幣300元。根據上述條文規定,行人如推動手推車、以手推動兩輪或三輪腳踏車、嬰兒車或殘疾人士車輛,又或以輪椅通行,均等同於行人通行。

  就上述關於行人過馬路的規定,筆者認為,規則上已經非常清楚,合法地橫過馬路就是分為「有」和「沒有」過馬路設施的兩種情況。簡單說,原則上,只能經人行橫道過馬路,且同時必須遵守交通信號或執法人員的指揮,否則,經已違例。作為例外情況,就是當四周50公尺內均沒有過馬路設施時,行人才可以直接橫過馬路,但必須在「不影響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橫過馬路,並且要循最短路線盡快橫過(如走垂直路線過馬路)。否則,同樣違法。(待續)

  洛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