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聲)淺談澳門特區貨幣新制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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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貨幣設立及發行的新法律制度法案(下稱:「新貨幣制度法案」)明確規定本澳貨幣的設立和發行權屬澳門特區政府,但特區政府可將貨幣的發行權授予獲許可在澳門特區從事業務的銀行。為確保《基本法》和新貨幣法案對貨幣發行須有百分之百的準備金的要求得以遵守,代理發行貨幣的銀行應向特區政府提交具與所發行貨幣同等價值的可兌換外幣作為貨幣的準備金,並為此收取有關債務證明書。

  新貨幣制度法案亦有就澳門幣的法償能力作出規定,指出原則上在澳門的經濟參與人不得拒絕澳門幣按其面額作為支付工具,但在每一次的支付中,不得強制要求任何人接收超過50個硬幣,不論有關硬幣的面額如何。另外,對於破損或塗污的貨幣,經濟參與人可以拒絕接受,而當破損的貨幣經驗證後屬真實者,應由發行實體負責償還。而就經網上完成的交易或以非人手操作的方式出售或提供財貨及服務的支付,尤其是通過自動付款終端機操作的交易,則免除了接收紙幣和硬幣的義務。

  新貨幣制度法案中亦明定經濟參與人不得接收懷疑屬偽造的任何類型貨幣,任何實體和個人均有義務扣留向其提交的懷疑偽造的貨幣,包括本地和外地法定貨幣,並為進行刑事程序方面工作的目的,要將有關懷疑偽造的貨幣交予司警局,以及要記錄有關持有人的身分資料。

  根據法案安排,金融管理局負責對有關貨幣制度的遵守情況,並負責對於該法中的行政違法行為提起相關程序和作出處罰決定,同時亦有權對複製或仿製貨幣的工具進行扣押。

  針對行政違法行為,除依法可作出勸誡並作歸檔處理外,法案中有訂明相應的罰則。如在未經許可下故意毀損紙幣和硬幣,將科處1萬至10萬澳門元的罰款。倘未經許可複製或仿製貨幣者,且非意圖充當正當貨幣流通,則科處1萬至10萬澳門元的罰款。但是,如有正當理由,如為教學和宣傳目的,可向金管局申請許可,而當局可就每次許可訂定施行細則。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如非屬法律所允許的情況下在任何性質的交易中拒絕接受澳門幣,無論紙幣或硬幣,即屬行政違法,可被科處1000至1萬澳門元的罰款。

  最後一提,在是次法案中,雖然有明文規定只有紀念貨幣和連體紙幣套裝方得以高於其面額的價格銷售,但未有明確禁止法定流通貨幣(如生肖鈔)成為售買標的,並訂定相應的罰則。筆者認為法案就這方面問題的處理未盡完善,沒有針對早年市面存在大量炒賣屬一般流通貨幣生肖鈔票圖利的歪風行為作出有效規管。法案現正處於審議階段,希望立法會和政府方面能關注有關問題,及早完善法案。洛文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