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政策方針下,澳門特區有自身的經濟制度,包括金融貨幣制度。根據《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區的貨幣金融制度由法律規定,並自行制訂貨幣金融政策,保障金融市場和各種金融機構的經營自由,並依法進行管理和監督。同時,《基本法》亦明文規定「澳門元」為澳門特區的法定貨幣,繼續流通,而澳門貨幣發行權屬於澳門特區政府,且須有百分之百的準備金。至於澳門貨幣的發行制度和準備金制度,則由法律規定(註1)。
基於《基本法》上述規定和要求,澳門特區有必要立法制訂1套適合特區實際情況和需要的貨幣法律制度。而事實上,自特區成立至今,本澳仍沿用於1995年澳葡時期所頒布的貨幣制度(第7/95/M號法令),一直沒有作出任何修改和完善,而澳門回歸祖國至今超過20年,整體經濟情況,包括貨幣金融環境已有很大變化,以至現行貨幣制度早已不合時宜,未能回應本澳社會需要。有見及此,去年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貨幣設立及發行的法律制度(法案),並於去年10月27日獲立法會一般性表決通過,現正在第二常設委員會細則性審議。
根據有關法案內容,法案首條條文開宗明義指出「澳門元」為本澳法定貨幣。此外,法案其中1個亮點,是關於法定貨幣的類型,除了傳統紙幣和硬幣外,加入「數字形式貨幣」,賦予其與傳統貨幣形式等同的法律地位,為配合現今世界數字貨幣發展大勢創造必要條件。基於「數字形式貨幣」的獨特性,涉及大量專門技術問題,故法案明定有關新型貨幣的具體制度,交由特別法規範,做法恰當。
而在傳統紙幣和硬幣的概念下,進一步分為常用紙幣、硬幣和紀念紙幣、硬幣,明確區分彼此的性質和功能。法案規定,常用紙幣用於確保貨幣流通所需,而紀念紙幣具備特定主題,以及紀念重要事件或人物。紀念硬幣則用於輔助貨幣流通和方便找續,而紀念紙幣具備特定主題,以及紀念硬幣的發行除上述目的外,更指出能以貴金屬鑄造,符合紀念硬幣的發行需要。
另外,關於貨幣銷售方面,法案明確指出只有紀念貨幣,以及連體紙幣套裝方得以高於其面額的價格銷售。(待續)
洛 文
註1:見《澳門基本法》第107條和第10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