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香港立法議員登報單方聲明要與其老爺(亦稱「家翁」)脫離「爺媳關係」(應為「翁媳關係」),事件引起社會熱議和報道,亦有法律界人士參與討論,表達不同意見,並從內地法律和香港法律角度探討有關問題。倘有關事件發生在澳門,將會如何?那則「脫離關係聲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相信不少澳門居民對此問題都感到興趣。
首先簡單介紹一下,在本澳,關於親屬關係方面的問題主要受《澳門民法典》第四卷「親屬法」所規範,這做法亦採用傳統大陸法系並屬於頒布《民法典》國家和地區的慣常做法,例如內地《民法典》和台灣地區《民法》。根據《澳門民法典》第1461條關於親屬法律關係之淵源的規定,在本澳,法律上所承認的親屬關係有4:(1)結婚、(2)血親關係、(3)姻親關係及(4)收養。
原則上,親屬法律關係具有「不可處分性」,亦即,在大多數情況下,親屬法律關係的產生和消滅,都要嚴格按照法律以及法律所規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而產生或消滅,又或要經有權限實體或法院按照有關程序法或訴訟法的規定作出決定而消滅,甚至乎不可消滅,除非當事人已死亡,主體消滅,有關親屬法律關係亦要消滅。另外,與親屬法律關係有關的事實,是要通過實質證據去證實,甚至乎單純的人證也不足夠,並不能通過一方主張而他方反對和自認的方式使之得以證實。《民法典》第347條就有規定,如自認所涉及的事實與不可處分之權利有關,則自認對自認人不構成不利證據。
《澳門民法典》第1462條對結婚的概念有如此規定:「結婚係男女雙方,擬按照本法典所規定之完全共同生活方式建立家庭而訂立之合同。」換言之,澳門法律視婚姻關係為一種合同,是有強烈人身性質的合同關係,其可處分性較低,但並不是絕對不可,例如:兩願離婚,但法律上亦有訂定相關限制,並非可以隨意兩願離婚。
至於血親關係,根據《民法典》第1463條規定,血親關係是指兩人間基於一人為另一人之後裔,或兩人有共同祖先而存有之聯繫。而第1465條進一步規定:在有血親關係之兩人中一人為另一人之後裔者,稱為直系血親;在有血親關係之兩人中一人並非另一人之後裔,但兩人有共同祖先者,稱為旁系血親。
簡單來說,「血親」即是與你有血緣關係的親屬,你的父母、祖父母、兒女、孫等就是「直系血親」;非屬「直系血親」的血親,就是「旁系血親」,例如:兄弟姐妹、姨媽姑姐、叔舅等。(待續)
洛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