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已就結婚及血親關係這兩種受法律所承認的親屬關係概念作出介紹。接下來,就繼續介紹餘下兩種法上的親戚關係。
根據《澳門民法典》第1468條規定,姻親關係為夫妻任一方與他方之血親之聯繫。換言之,所有與你合法配偶有血緣關係的人都是你的姻親,即「配偶之血親」。亦即,屬他的直系血親,就是你的直系姻親,如屬旁系血親,那就是你的旁系姻親。所以,姻親與婚姻關係具有密切聯繫,而姻親關係的建立是以結婚為前提,姻親間並沒有血緣關係。
而姻親的概念和範圍,不同國家或地區的親屬法例都有不同的規定。在內地,根據《民法典》第1405條規定,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但該法典並沒有進一步規範姻親的定義和範圍。而在中國台灣地區,根據當地民法第969條規定,姻親包括 (1)血親之配偶(如弟婦─弟弟的妻子)、(2)配偶之血親(如家翁─丈夫的父親)、(3)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如連襟─妻子的姐姐的丈夫),但要注意,在台灣,「血親之配偶之血親」則不屬姻親(如姐夫的父母)。可以看到,台灣姻親的範圍比澳門更廣泛,澳門方面只涉及「配偶之血親」。此外,在香港方面,法例上並沒有清楚定義,但在香港的《婚姻條例》(香港法例第181章)中有列出屬姻親關係的情況,如:前妻的女兒、母親的前夫等。
至於收養,根據《澳門民法典》第1470條規定,是指在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下依法在兩人間確立之聯繫,而該聯繫類似自然親子關係,但與血緣關係無關。因此,收養是一種通過法律去擬製出來的親屬關係,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事實上並不存在任何親戚聯繫。在澳門,收養關係的設立非常嚴謹,需經過司法程序並由法院判決方能設定(註1),而透過收養,被收養人取得收養人子女之地位,其本人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均成為收養人家庭之一分子,而在被收養人與其直系之自然血親尊親屬及旁系之自然血親間之親屬關係即告消滅(註2),這是在法律上斷絕血親關係的唯一方法。
至於澳門的姻親關係如何斷絕?根據《澳門民法典》第1469條第2款規定,姻親關係隨離婚而終止,但如婚姻是因配偶死亡而解銷,則姻親關係並不會因此而終止。所以,根據上述條文,在澳門,如要與「家翁」在法律上斷絕關係,唯一方法就是與生存丈夫離婚。因此,純粹公開作出單方面聲明,法律上不能產生效果的,即使雙方同意亦不行,這是因為法律對親屬關係非常嚴謹,一如前文所述,原則上不能由利害關係人自行決定,必須在符合法律的要求下才能產生效果。
最後,筆者相信在香港方面的情況應該類同,不是隨便登報聲明就能在法律上正式脫離「爺媳關係」。
(完)
洛 文
註1:見《澳門民法典》第1825條。
註2:見《澳門民法典》第183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