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與「向公眾提供的博彩活動」相關的犯罪方面,根據經第7/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2條第1款第(4)項的規定,法律上,這類博彩活動是指「僅靠運氣贏出之博彩活動,諸如彩票、獎券、泵波拿及抽獎等」。按照法案第8條關於非法經營彩票的規定,未獲許可而經營彩票者,處最高3年徒刑或科360日罰金,倘是出售彩票的,則處最高2年徒刑或科240日罰金,後者的罰則比現行法為高,而這違法情況,事實上,長期以來在本澳已是居民習以為常,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例如:在本澳有地方出售香港六合彩彩票,這是不爭的事實,日後在執法層面看看當局如何妥善處理。此外,法案未見有對購買這類非法彩票者訂定罰則,這點維持現行法的做法。
而關於偽造或塗改彩票罪方面,與現行法相比,則只有將罰金部分明確訂明最高360日罰金。
非法借貸方面,為賭博的非法借貸罪,按照法案建議,處最高1年至5年徒刑,同時維持只要能證實在娛樂場或周邊設施作出借貸,就推定是為賭博而提供,而且,借錢一方是不會受罰的。如涉及扣押他人證件作為保證,則維持加重至2年至8年徒刑。
另外,關於脅逼他人賭博或給予賭博資源,以及欺詐性賭博罪方面,法案內容和現行法沒有太大出入。而非法經營麻將,亦只有針對罰金部分明確訂明最高科240日罰金。
法案中針對附加刑的規定有比現行法更加大的適用範圍。但凡實施法案中所訂明的罪名,均可單一或一併科處所規定的附加刑罰,例如:禁止到某些場所或地方2至10年、禁止或中止從事某職業或業務2年至10年、針對非居民可驅逐出境或禁止入境澳門5年至10年、公開有罪裁判等。針對特定罪名,如非法經營幸運博彩,則必須判處禁入娛樂場為期2至10年的附加刑。
有關特別減輕或免除刑罰方面,法案中規定,涉及非法經營幸運博彩和互相博彩罪中的協助或參與經營的情況、非法幸運博彩罪或非法投注互相博彩罪,有關行為人如「帶罪立功」,則法官在視具體案件情況特別減輕其刑罰,甚或免除其刑罰。(待續)
洛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