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商局的各個附屬單位中,其中1個為中葡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及葡語市場促進廳,該廳的其中1個職權為輔助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澳門)常設秘書處工作,並向其提供所需資源,以便落實其擬實施的計劃和方案;而下設的中葡論壇綜合輔助處的其中1個職權是為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澳門)常設秘書處的工作提供所需的行政及技術支援。換言之,已設立和運作多年的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將被裁撤。日後,前述中葡論壇方面的工作將交由常設局級部門負責。
前文提到,招商局的組織結構存在1個輔助機關—投資委員會,其功能在於協助招商投資促進局向投資者就其投資項目提供意見,並跟進開展及落實投資所需的行政程序。該委員會由招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及行政長官所委任的實體代表組成,並由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擔任投資委員會主席,同時在有關委任中須指明投資委員會的常務委員及非常務委員,任期3年,可續期,而常務委員的每月報酬由行政長官訂定。
作為投資委員會的主席,具有召集和主持委員會的會議,對投資委員會良好運作所需的規定提出建議,並提交投資委員會審議,以呈監督實體審閱後,轉呈行政長官核准等職權。作為該委員會的委員,負有按所代表實體的職責與職權、法律制度、行政程序,以及投資項目的所有重要因素、前提或情況,提供適當的技術意見及建議;以及在所代表實體的職責及職權範圍內,跟進與落實投資項目有關的行政程序,並向委員會彙報落實投資項目的障礙或影響的義務。
運作方面,投資委員會每月至少舉行1次平常會議,而主席可主動或應至少有三分一委員的書面要求而召開特別會議。會議上,投資委員會主席可邀請澳門特區或以外地方的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以及就商討事宜具相關知識及經驗的其他人士列席委員會參與,但無投票權。
最後,招商局的財政及財產制度主要是適用招商局本身的組織法,並補充適用自治部門及機構的財政及財產制度。至於人員制度方面,招商局沿用7月11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21條第1款所指的個人勞動合同制度,並由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招商投資促進局的人員通則,當中尤其訂定人員的聘用、薪酬、晉升、權利、義務、工作表現評核、獎勵制度和紀律制度。此外,其他公共部門的公務人員可按公職一般制度,以臨時定期委任的方式在招商投資促進局擔任職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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