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澳雖然是自由港,貨運原則上自由進出,但這絕不代表可以隨便不辦理任何手續便可以把貨物帶入澳門。根據外貿法,貨物進口有兩種制度的適用:准照制度以及申報單制度。准照制度於上文已有所介紹,不再贅述。
至於申報單制度,是指在進行有關外貿活動時,如不屬需要進出口准照的貨物,便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申報單。根據《外貿法》第10條,如進出口所涉及貨物的價值超過澳門幣5000元,又或所涉及的價值雖不超過澳門幣5000元,但屬價值超過澳門幣5000元的整體外貿活動的一部分的話,就必須具備進出口申報單,除非屬憑A.T.A.報關單證冊進行的對外貿易活動的情況,則A.T.A.報關單證冊替代上款所指的申報單。
此外,適用申報單制度的貨物在進出口澳門時,如屬供自然人自用或消費的貨物,或是《關於便利旅遊海關公約》及該公約的《關於進口旅遊宣傳資料和材料附加議定書》中所列的貨物,而貨物是裝入行李的,不論該行李是否屬隨身行李,都不須具備進出口申報單,例如:一般本澳居民或旅客進入或離開本澳時所攜帶的行李。
根據行政長官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載於附於該批示的附件一表內第I及Ⅱ欄列為供個人自用或消費而進口的貨物,只要是由自然人手提或裝於隨身行李,以及不超過同表第Ⅲ欄所指每人每日可攜帶數量,則該等貨物的進口不受外貿法所定的准照制度約束。例如:嬰兒配方奶粉(1000克)、香煙(19支)等(註1)。
在本澳,要開設從事外貿活動的公司或營業場所,原則上不需要獲得特區政府當局的許可。《外貿法》第Ⅱ條關於外貿經營人方面有以下規定:「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證明其已履行稅務義務,尤其是營業稅及消費稅等義務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進行對外貿易活動。二、上款的規定不適用於由自然人每6個月進行不超過1次的、涉及專供其個人使用或消費的貨物或產品的對外貿易活動,但仍須履行可能由此行為而產生的稅務責任。」因此,按照上述規定,在本澳要經營進出口生意,有關公司或商人只要到財政局進行稅務登記手續便可。即使是1個普通居民,法律亦容許每6個月進行一次涉及專供其個人使用或消費的貨物或產品的對外貿易活動。此外,如要進出口受准照制度規範的貨物的外貿經營人,需先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辦理受管制外貿活動登記手續。(待 續)
洛 文
註1:其他貨物的種類和限量可參考有關批示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