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聲)延遲處理土地批給續期手續對交易的實際影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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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眾所周知,本澳地小人多,土地資源珍貴,物業價值往往不菲,這導致與不動產權益有關的問題一般都會引起社會關注。雖然,按照《基本法》的規定,除在澳門特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其他土地概屬於國家所有,但現實上,本澳現時的土地還是以官地為主。換言之,一般居民所購買的樓宇單位多半是興建在由政府通過土地租賃批給制度依法批給的由特區政府所管理的國家土地之上。因此,有關樓宇受到有關土地批給合同和土地法相關規定約束和規管,當中尤其涉及土地批給期限及續期和土地稅捐繳納兩大方面的問題,是較多小業主會關心,也應該加以注意的,因為有關問題可能影響到物業交易的進行,加上過去在本澳也曾發生過有興建中的大型樓宇項目因批給期限屆滿不獲延期而被政府依法收回土地的事件,因而引起海內外廣泛報道。為保障切身權益,對有關問題和相關法例的規定應該多多關注和了解。

  日前,有直選議員在對政府所提出的書面質詢中指出:有樓宇小業主在辦理物業買賣手續時,才發現相關樓宇的土地利用期已過期逾1年,但從未收到當局關於土地續期或繳交稅捐的通知,要主動向有關部門查詢後才獲得處理。

  而土地工務局在作出相關回覆時指出:土地法現時並無其他配套法規計劃出台,而按照現行土地法相關規定,已轉為確定的有償租賃批給每10年便會自動續期1次而業主毋需作出申請,實務上,屬於一般個案的情況,該局的土地管理廳(註1)均會於土地批給期限屆滿前,計算特別稅捐金額並通知財政局徵收。不過,對於個別地籍或登記資料欠清晰或不完整的土地樓宇,又或土地批給合同中有特別規定的情況,當局便要作特殊分析及處理,所需時間會視具體個案而定。

  針對上述情況,筆者認為當局的回應仍然不夠詳細,未必能夠完全解答小業主的疑問,以化解疑慮。可以預見,就繳納土地批給續期特別稅捐的問題,小業主應該擔心倘若在土地批給到期前還未有收到財政局方面的繳稅通知,又或當中如有部分小業主因不同原因導致未有按通知在期限前去繳納稅捐的話,這會否影響土地批給的續期,從而損害到他們對樓宇的權益?

  (待 續)

  洛 文

  註1:根據土地工務局的組織法第7條(第14/2022號行政法規),土地管理廳的職責包括組成所有與土地批給消滅有關的卷宗以及計算因土地批給獲續期而應繳付的特別稅捐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