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文所指,按照現行土地法第49條第1款規定,已轉為確定的有償租賃批給每10年自動續期1次而毋需申請,而按同法第53條規定,如批給屬自動續期的,則由財政局負責通知利害關係人繳納有關特別稅捐。需要指出:當樓宇已完成分層所有權登記及已向小業主出售和立契,這項特別稅捐是由財政局通知每位業權人繳納,並定有期限。然而,正如前述,財政局作出徵收是取決於工務局的通知,而工務局是否一定能在有關租賃批給到期前(即使自動續期)致函財政局,且確保財政局有足夠時間在租賃批給前完成租賃批給續期特別稅捐的徵收;而且,業權人也有足夠的時間,確保能在批給到期前繳納稅項?筆者認為工務局和財政局方面有必要就此問題作出更清晰的解釋,以便釋除居民的疑慮。
不過,即使部分小業主欠交或遲交與土地批給續期的特別稅捐,根據現行土地法規定,這也不必然導致樓宇所在的土地的確定性租賃批給失效,因為該土地批給在法律上已自動續期,不取決於利害關係人的續期申請(舊土地法需要此手續)又或當局的審批。所以,由於法律已簡便了批給續期方面的安排,現在所看到的問題似乎是行政效率存在不足的問題居多。
此外,屬興建在政府租賃批地的樓宇,物業登記資料上會清楚顯示有關土地租賃批給的期限以及續期後的期限。由於確定性租賃批給是自動續期的,所以,實務上是由工務局主動向物業登記局發出正式公函告知關於土地批給的續期,並作出相應的登記,但性質上這只是單純的通知,並不是當局1個具有實際法律效果的決定。所以,筆者認為在法律上該土地批給已經自動續期,又或者換個方法講,只要沒有關於土地批給的失效宣告,有關批給就必然續期,沒有其他結果。那這又會產生甚麼問題?
據筆者所知,目前現實中的確存在不少個案,工務局未能趕及在土地租賃期限屆滿前適時向物業登記局發出公函使在期限前完成土地批給續期的登記。即是說,有不少大廈按物業登記資料顯示土地批給已屆滿但仍未進行土地批給續期的登記,如有關小業主或買家未有留意按物業登記上的資料,有關批給期限原來已屆滿或將要屆滿仍進行交易,簽署臨時合約和交付訂金,會否面臨未能簽署正式買賣公證書和完成物業登記的風險,必須等待工務局和物業登記局先完成批給續期的登記?據稱,有個案要等到批給期限屆滿後的數個月甚至多於半年才能完成續期登記,這的確會嚴重影響交易雙方的權益,所產生的交易上的法律責任由誰來負責?為此,所涉及的政府部門責無旁貸。
筆者認為,既然法律已規定土地批給自動續期,不需要申請,目的顯然就是為了提高效率,簡化行政手續。那麼,相關部門必須配合法律的要求,採用自動化或其他高效手段,依法完成土地批給自動續期的相關手續,包括物業登記,便不致於對物業交易造成任何阻礙,為無辜的交易各方帶來不必要的困擾。希望有關當局正視有關問題,盡快落實解決辦法。(完)洛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