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聲)助檢定罪重判律師終還清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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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門助理檢察長江志涉受貪、瀆職等罪名不法進行「拆案」一案,自去年10月中旬開審起,經過數月的審訊後,中級法院上周一審宣判,判決結果可以說是有喜有悲。由5名法官所組成的合議庭裁定第一被告助理檢察長江志受賄作不法行為罪、瀆職、洩密、財產來源不明罪等罪名成立,數罪併罰,合共判處單一刑罰17年徒刑,同時宣告充公其合共澳門幣1400多萬元來歷不明財產。此外,第二被告蔡秀英和第三被告吳懷珠的受賄作不法行為、洩密等罪名成立,分別被判處14年和6年的有期徒刑。至於同案第四被告執業律師關凱倫則判無罪釋放。

  江志原被預審法官起訴的合共89項罪名,包括刑罰較重的「發起或創立犯罪集團罪」(即俗稱黑社會罪)、「受賄作不法行為罪」、「瀆職罪」、「不當查閱罪」等。最後其中的56項罪名成立,而中院在判詞中表示,基於疑點利益歸被告原則,案中未有充分證據證明本案4名被告觸犯黑社會罪名,故予以開釋。根據相同的原則,因未有充分證據證明第四被告律師關凱倫觸犯被起訴的其他所有罪名,故裁定全部無罪,當庭釋放。此外,開釋江志關於「不當查閱」和「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的起訴罪名,因不符合定罪要件,另外,因有傷者在作案時承認自己在交通意外中有過錯,因而第一嫌犯江志不應就該刑事偵查案負上任何瀆職罪方面的刑事責任。至於指控江志的偽造罪,中院裁定因案中所認定的事實並不足以支持存在刑事方面的偽造行為,故應判處無罪。

  此外,由於江志被指控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成立,同時相關來歷不明財產亦被宣告充公,因此,法院認為江志原被起訴的「資料不正確」罪名的法益已獲得完全保護,因此,法院已毋需對其一切涉及「資料不正確」的罪名作出獨立判處。

  中院根據現行第11/2003號法律(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第28條第2款的規定,裁定把第一被告江志從2010年2月24日至2022年2月28日這12年間異常增加的合共至少等值於澳門幣14,033,721.51元的財產數額,連同構成這筆財產數額的各項金錢價值自2022年2月28日起至本案判決最終在初級法院付諸執行時的倘有增長額,全部充公! (待續)

  洛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