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當局在修改「國安法」公開諮詢文本中提出多項具體修改建議。按照澳門特區過去的立法(包括修法)習慣,以及特區政治體制屬於「行政主導」的情況來看,這些修改建議將來很大程度上都會在向立法會所提交的法案本文中反映,除非在社會上就部分修改建議有較強烈的分歧,提案人才有機會作出調整或「讓步」。然而,是次修法畢竟涉及國安問題,相信在本澳社會不會有太多阻礙修法的討論。
具體修法建議首先提出對4項屬國安範疇的罪名作出完善,分別是「分裂國家」罪、「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煽動叛亂」罪以及 「竊取國家機密」罪。現行「國安法」第2條對分裂國家的手段限於「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換言之,未有考慮分裂國家行為的非暴力不法情況,因此,未能有效遏止這方面的分裂國家行為,顯示該罪名的構成要件有必要作出完善,故建議將分裂國家罪的犯罪手段包括非暴力不法行為,並明確規定分裂國家行為是那些旨在分裂國家、破壞統一的具體行為,不再以暴力行為為限。
至於「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方面,由於在現行《國安法》第3條的規定中,將侵害對象限於「中央人民政府」,使有關犯罪構成要件未能涵蓋國家根本制度和中央其他政權機關,且所要處罰行為亦局限於採取「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考慮到當前國家形勢,以及從特區層面落實維護國家工作的需要,承擔「第一責任人」的職責,故建議將該罪名的名稱由原來的「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修訂為「顛覆國家政權」,並且對該罪的構成要件作出相應完善,增加試圖推翻、破壞國家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等罪狀,同時亦將犯罪行為的手段調整至能涵蓋以其他非暴力非法手段作出的顛覆行為。
此外,文本亦建議對現行《國安法》中的「煽動叛亂」罪作出完善。現行《國安法》第4條規定公然和直接煽動他人實施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以及公然和直接煽動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的成員放棄職責或叛變,均會構成煽動叛亂罪。另外,一些危害公共秩序的騷亂行為,事實上對國家穩定所造成的嚴重危害不容忽視,同樣應明確予以禁止。對此,世界各國刑事法例一般皆會明文禁止,故當局建議在現行「煽動叛亂」罪中,增補涉及公然和直接煽動他人參與危害國家穩定的騷亂的罪狀予以懲處,使有關犯罪構成要件更加完整。(待續)
洛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