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聲)以「黑社會的罪」重治貪腐官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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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黑社會」在法律上,尤其是在刑事法律範疇的意義,法院在該案中的判決亦有強調,指刑法上所指的「黑社會」並「不一定是傳統概念上的黑幫組織,不需要有固定的總部或會址,更毋需具有為人所指的組織名稱、不要求成員之間互相認識,而只需要從客觀的行為上反映團夥各人存在組成或加入旨在從事犯罪活動的組織的合意或默契即符合上述所指的組織要件。」

  而法院在考慮到案中團夥的特性,尤其是結合案中的監聽資料,以及各涉案人之間的密切關係,認為這種犯罪團夥的穩定形式顯而易見,故裁定已符合第6/97/M號法律(經第2/2006號法律所修改)第1條第1款所指的黑社會的概念。

  至於「黑社會的罪」的處罰方面,上述法律第2條第1款規定,發起或創立黑社會的人,處5至12年徒刑,而按照同條第3款規定,如屬執行黑社會任何級別的領導或指揮職務,處8至15年徒刑。如行為人屬公務員,則構成加重情節,有關刑罰上下限會加重三分之一。

  所以,法院裁定兩位涉案的前工務局局長以故意及既遂方式觸犯了1項屬於構成執行黑社會任何級別的領導或指揮職務的「黑社會的罪」,僅此罪就被判處13年徒刑,連同其他罪名各罪並罰分別合共被判處24年和20年的監禁。而案中主要涉案的本澳商人蕭德雄和關偉霖,同樣構成上述的「黑社會的罪」,首兩位被判處13年6個月的徒刑,而對吳立勝所判處的「黑社會的罪」,則不屬領導的情況,故被判處8年徒刑,連同其他罪名各罪並罰,3人分別合共判處24年、18年和15年監禁。從上述判處可以得知,單單1項黑社會罪就可以被重判10年以上徒刑!

  值得一提,判決中亦提到由於案中有大量與犯罪有關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被扣押,需要更多時間去處理,但考慮到案中有被告現正羈押路環監獄,案件的刑事部分的審訊必須在法律所規定的期間內完成,故法院先對本案各被告作刑事犯罪方面的判處,而針對案中的扣押財產,法院決定將適時再作出有關決定,相信是涉及宣告與犯罪有關的財產充公問題。

  法院作出宣判後,承辦該案的檢察官立即要求對吳立勝等6名沒有被羈押的被告要求法院立即進行羈押,雖然代表律師即場提出上訴和表示反對,但主審法官表示考慮到有關被告的犯罪嚴重性,以及過去有不少人士在上訴期間潛逃,故最終決定對其中5人立即羈押。

  最後,由於有被告提出上訴,案件結果需要等待二審甚至三審後才有最終定案。(完)

  洛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