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之言) 提升托兒質素間接鼓勵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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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前氹仔一托兒所發生1宗在托4個月大女嬰死亡事件,至今近20日,社工局及警方仍未公布調查結果,僅知「經法醫對屍體檢查,並未發現任何懷疑涉及刑事犯罪的傷痕。」這只能排除他殺,且死者父母在網上表示初步被告知是「自然死亡」,但為何死亡?甚麼狀況致命?推斷死亡時間等,當局暫未有交代事件細節,涉事托托兒所亦宣布至年底結束營業,但事件真相,有否責任人或實體,是當局要跟進的重要工作,至少要有合理解釋。

  甚至乎,事主父母在網上表示,經議員安排成功約見官員,但官員卻指當局與托兒所的關係只是業主與租客關係!

  由於社會生活成本上升,雙職家庭已經是基本,故有不少家庭,在母親享受70日產假後,倘請不起家傭,就得把嬰兒安排到托兒所照顧。目前,只要滿3個月大的嬰兒就可以申請入托,而當局也希望提供更多支援,鼓勵生育,增加托額可以發揮重要作用,惟今次事件引伸社會關注托兒所服務質素。

  其中,社會要求托兒所加設監控錄像,現有的操作是,社工局會要求托兒所向個資辦索取意見後才安裝監察系統,同時,托兒所亦需表明鏡頭的必要性才可以安裝監察系統,惟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多年前認為涉及幼兒個人私隱而大多不予批准。

  參考內地、香港和台灣地區,都容許托兒場所安裝監控,除發生事故可供參考外,亦能預防幼兒被虐待,故當局應重新權衡監控的重要性和個人資料的優缺點,而監控的好處是托兒所人員可以在類似監控室,透過鏡頭觀察幼兒尤其在午睡時的狀況,倘發現異常可以立即處理。

  人員質素方面,當局要支持托兒所提升保育人員比率,職業培訓尤其是急救知識,例如要求他們定期接受急救培訓,針對幼兒身體能如何施展急救程序等。另一方面,第156/99/M號訓令《托兒所之設立及運作之規範性規定》已經生效逾23年,當中第4章人員及技術指導第23條第三款「托兒所管理層應向其技術人員及助理人員提供由有權限實體所舉辦之培訓活動。」惟並沒有規定人員最低學歷和證書要求,而托兒所實際提供服務之技術主任,也只是「須具備適當培訓」,具備幼兒教師課程、護理課程或可從事教師職業之其他課程之培訓,並不是最低限度要求具備相關學歷。

  隨著社會發展,上述行政法規宜增加托兒所工作人員的專業資格要求,使托兒服務質素得以提升,間接配合鼓勵生育的政策,家長看得到有良好的托兒服務,充足的托額和相對低廉的費用,才會增加生育的意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