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網絡社交平台流傳有逾10輛電動輪椅在亞馬喇前地附近的馬路上胡亂行駛,當局隨即派警員跟進,11名涉案人士年齡介乎50多至60多歲,其中10人持殘疾證明,即是說有1人或「濫用」電動輪椅。根據《道路交通法》,輪椅通行等同行人通行,不應在車行道上行駛,當局並呼籲輪椅使用者應使用行人道及行人過路設施,並在守法及安全的情況下行駛,確保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
除了電動輪椅在馬路上行駛,近日網上亦流傳涉及旅客或居民在水坑尾街亂過馬路的視頻,經傳媒在周日報道後,翌日早上警方立即採取行動,在相關黑點檢控違規過馬路人士。要減少旅客違規使用道路,離不開宣傳教育和處罰,我們亦不在此多加贅述。
我們倒想談談電動輪椅的違規狀況。多年前,1名年逾70歲長者在祐漢駕駛電動輪椅,在逆駛下與的士相撞,的士司機反而被票控,而的士司機上傳了行車記錄視頻還原真相,旋即引起全城關注。除了受害的司機被罰款外,皆因有不少電動輪椅在街上行駛,影響行人安全,居民忍受多年。遺憾的是,目前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正細則性審議《道路交通法》法案,惟有關電動輪椅的條文,僅是訂定輪椅及其他類似的行動輔助設備在公共道路上的通行規則。
回顧2018年,當局曾就《修訂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及其補充法規》進行公開諮詢,翌年公布諮詢總結報告,內容建議為電動輪椅制訂相應法律,規範電動輪椅改裝、負重、最高速度及規定禁止載客等條文,可惜最終出台的法律修訂文本,僅在第74條禁止非行動不便者使用和禁止載客兩項內容,與居民期望存有落差。聯合國於2006年12月13日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是保護身心障礙者人權的國際公約。公約明確指出:「身心障礙者有參與文化生活、娛樂、休閒和體育活動之權利;其中明確規定度假休閒權是身心障礙者應當享有的休閒權利。」逾10輛電動輪椅出現在亞馬喇前地,我們不應嘲笑是「澳門格蘭披治輪椅大賽」,應反思澳門是否存在無障礙設施使用者在旅遊上遭到諸多不便?例如旅遊局的旅遊資訊有沒有無障礙內容,包括旅遊手冊、地圖、住宿及無障礙的士資訊等?可惜的是,查閱旅遊局網站的「無障礙旅遊指南」,僅有評估本澳主要景點、口岸、會議展覽場地、商場、酒店場所等設施的無障礙水平,連基本旳召喚無障礙的士資訊亦欠奉。
故此,澳門要打造無障礙旅遊空間,亦應宣傳更多無障礙旅遊資訊,才不致再出現旅客使用電動輪椅胡亂在馬路上行駛的危險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