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於2023年8月11頒布並於8月14日刊憲的第66/2023號行政命令(下文簡稱行政命令),內容有關設立教育心理輔導及特殊教育中心,行政命令於9月1日生效,取替第81/92/M號法令(下文簡稱法令)中第十七條對於心理──教學輔導及特殊教育中心的有關說明。
首先,本人對沿用多時之法規作適當修訂這個概念非常贊成,面對社會的複雜性以及身心障礙人群的多樣性,於上世紀定下的法規,絕對有可能在2023年的今天已不合時宜。
對比法令所訂定(心理──教學輔導及特殊教育中心)的11項職能,現時出台的行政命令所陳述的教育心理輔導及特殊教育中心就只有短短4項職能,當然,也不一定職能多、行文長,就表示其特別優越或發揮到對需協助人群的最大作用,法規修改的重點,肯定在於是否能更符合現時社會發展需要。不過,引起好奇的是,現時正在實施的第29/2020號行政法規(特殊教育制度)都用了接近30條條文規範的特殊教育(並未全面包括輔導),作為1個主政教育及青年發展轄下的、在名義上為主要執行的中心,現時被定義為「教育活動中心」,為此,一些由特殊教育法規所規定的執行及監管措施,將來會由甚麼職能部門負責執行?
例如,在特殊教育法規第1章第4條第3款提及的「不斷完善評估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本年9月1日後將由教青局轄下哪個部門負責延續工作?在行政命令中的第1條第3款陳述,「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提供諮詢及評估服務,並提供教學所需的支援、治療和輔導服務」,那麼,對於特殊教育法規所涵蓋的不斷完善評估工具、就特殊教育政策的檢討、特殊學生的課程安排,甚至為身心障礙學生提供無障礙環境的建議和監察等,似乎均不屬於行政命令中作交代的職能。
此外,作為專責處理學生心理輔導的部門,竟然在是次重置後,缺乏監督及指導職能,直接拋出「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學生提供輔導服務」以及「開展預防性及發展性的主題輔導活動,並為有需要的學生提供個別輔導,以及危機事故支援」,然而,在不具監督及制訂相關指導方針的情況下,教育心理輔導及特殊教育中心怎能在危機發生時,支援各校學生的情緒及心理需要並可適當介入學校,甚至跟進離校學生的輔導需要?
而在整個行政命令中,令本人最費解的是第1條第4項,「為肢體活動有困難的學生建議合適的輔具。」作為教青局轄下專門為特教學生服務的中心,怎可能在法規層面只規範為肢體活動困難的學生建議合適輔具? 抑或是政策制訂者確知其他障別學生不需要使用任何輔助用具?不過,需要指出的是,本人身為視障人士,在沒有屏幕閱讀軟件安裝在普通電腦的輔助下,我當然不能撰寫本文予讀者收看;不過,在前述的電腦、觸感文具、帶有屏幕閱讀軟件的智能電話,以及視障人士使用的手杖輔助下,雖不能說甚麼都不用別人幫助,但至少能於普通學校完成小學到碩士的教育階段,平日能自行上下班,以自身專業協助一些有需要人士,曾亦為特區政府的康復服務政策和無障礙通道設計建築指引提出過操作上的意見。
說回是次行政命令,如果沒有對第1條第4項作清楚說明下,其實要推敲的空間還有很多,例如,該中心根本就缺乏相關專業人士去評估其他障別學生的需要,不過,欠缺專業人士可以招聘,可以透過購買服務等方式解決,為何在輔助用具層面只專門特別協助「肢體障礙學生」?值得參考的是,同屬社會文化司轄下的社會工作局,近年推動的「支持殘疾人士購置輔具及特殊家居設備先導計劃」,所制訂的輔具清單都能列出數十項涵蓋肢體、語言、聽覺、視覺甚至長期臥床人士都有機會使用到的輔助用具,但作為除了協助身障還有需要關顧到不同學習困難和障礙的教育部門,竟然只會為肢體活動有困難的學生建議合適的輔具,這是根據甚麼理據訂出的規定?
2023/2024學年將至,本人認為政策制訂者非常有必要盡快為此向社會大眾,尤其是學校老師、身心障礙同學及其照顧者作出清晰回應,尤其是行政長官多次公開強調依法施政的重要性下,我們作為市民,就必須對法律有清晰了解,政策制訂者就要清楚向市民理順條文,絕不能含糊草率,或以默認方式處理,引起社會揣測;更甚者,耽誤學生的成長和發展。
視障市民 梁嘉俊